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监督部门在会计监督实践中创造的“特色品牌”。财政部从1999年开始组织各地专员办每年集中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这种新的会计监督检查方式,同时追究企业的会计责任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突出表现在:查出一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树立了政府监管形象;通过发布公告,以点带面,体现了政府监管的威慑力;通过树立服务意识,开展行业性政策和问题分析研究,提高了监督层次。
但从会计监督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看,还必须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品牌特色。
在认识上要做到“两个统一”
第一,财政部门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执法主体。财政监督部门应该有“舍我其谁”的姿态,积极投入其中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会计法》已十分明确地赋予了财政部门在《会计法》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并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财政部也下发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部长令。上述法律、法规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工作的规定是十分明确和具体的。财政监督部门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既追究会计责任,又追究审计责任的联动效应,并实行对外公告的社会舆论效应,引导、扩大、整合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的综合效力,就可以进一步发挥政府部门在会计监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监督部门就是要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手段,进一步加大会计打假力度,使广大财政和财会工作者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第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不仅是一项专项检查工作,而且应该将其作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工作方式逐步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它突破了传统的财务大检查的创收型模式,创立了管理型监督检查的新方法。财政部每年组织全国财政监督部门统一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都是选择那些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行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重点行业,突击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效果无疑是很好的,应该充分肯定。但是,如果长期固守现有的“专项检查型”的组织方式,效果也有限,并且容易回到传统的财务大检查模式上去。因此,必须本着创新的精神,提升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理性认识,将其作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工作方式予以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这就要求全国财政监督机构在每年保质保量完成财政部统一部署的检查任务外,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企业和行业,结合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日常性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充分发挥“耳目”作用,分析和反映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财政政策执行中的深层次问题,为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信息。
在定位上要做到“三个明确”
第一,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主体上,要明确“以我为主”的原则。在近几年来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财政部考虑到专员办事机构人少事多的实际情况,同意专员办事机构在具体检查工作中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参与检查,并发布了相应的政策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专员办事机构人手紧缺的压力,专员办干部在检查过程中也向他们学习了一些审计程序和审计业务方面的知识。但是,大量和经常地借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检查,也有一些负作用:一是专员办事机构的少数干部产生了依赖思想,业务技术不进反退。二是事务所人员业务素质较好,但政策水平并不高,降低了检查的效果,影响了检查的权威性。三是注册会计师是一个行业性的组织群体,他们往往有相互照顾、留有余地的工作心理。有鉴于此,在今后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以我为主”的方针,财政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对专员办人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增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权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效果。
第二,在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客体(对象)方面,应该根据《会计法》的适用范围要求,增加选户的覆盖面。无论是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是普通的公司制企业,还是上市公司;无论是盈利企业,还是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无论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只要符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选户标准,都应纳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范围。
第三,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切入点上,目前仍然要以企业为主要载体延伸检查中介机构,以后逐步转向以中介机构为载体延伸检查企业。其主要原因是,以企业为载体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以开门见山,直接发现问题,有利于降低检查成本,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追究审计责任,直截了当,减少了中间环节。将社会审计机构作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主要载体,目前尚不完全具备条件,但是,要在建立相应的法规政策,分析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做好有关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大胆进行试点性探索。
在方法上要做到“四点创新”
第一,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选户方面,要明晰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工作原则,坚持科学选户。注重检查那些“规模较大、影响较大、违纪问题较为严重”的领域。如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选定金融、经贸、教育等若干个行业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实施系统性检查,就可以较好地突出规模效应。同时要注意严格执法,把处理事与处理人有机结合;坚持疏堵并重,既要严格处理违法违纪问题,也要促进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方面,实行“上下联动”与“紧密联动”相结合。所谓“上下联动”即按照“分工负责、分级检查、就地处理、统一汇总上报、独立发布公告”的原则进行。所谓“紧密联动”,就是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指定专员办事机构或地方财政监督机构牵头,将专员办事机构或地方财政监督机构的检查力量整合在一起,按照“统一组织部署、统一检查、统一处理、统一汇总上报、统一公告”的原则进行,进一步体现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规模效应,扩大会计监督的社会影响。
第三,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方面,可以按照“违纪问题就地处理,行政处罚分工负责,行政处分限时督办,触犯刑律移交司法”的原则办理。具体地说,一是对被查单位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收支方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由检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就地处理,该调账的调账,该收缴的收缴,该整改的要求整改。二是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会计人员、企业负责人或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会计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停业整顿等行政处分的,就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授权单位依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三是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督促责任人员单位或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分决定,并实行限时处理。四是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进一步完善公告办法,加大公告力度。不仅要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和公告,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也要进行评价和公告,对严重违反《会计法》的重大典型案例、特别是对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共同作弊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曝光。拓展公告的广度,既包括全国性媒体,也包括地方性媒体;既包括报刊,也包括其他载体。加强公告的深度,完善会计信息质量“失真比例公告”与“典型案例公告”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设定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信用等级制度,将检查结果与效绩评价相结合,将公告与报告相结合,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制度,对金融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以向政府部门报告为主,其他竞争性行业以公告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