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马静 (作者单位:财政部税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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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新的《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意识普遍增强,税收征管质量有较大提高,违规违纪的现象明显减少,执行财税政策的情况总体上较好,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是税务稽查偏离目标,处罚力度不够。税务稽查的目标是通过税务稽查的监督活动,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性,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减少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我国目前的税务稽查管理在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堵塞征管漏洞等方面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稽查工作实践中,只强调税务稽查查补收入的作用,甚至把查补收入作为税务稽查的全部目的。如对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下达收入任务,以查补收入额作为考核指标。税务稽查机构承担了收入任务,必然造成税务稽查行为扭曲,影响税务稽查真正目标的实现。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处理执行难,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较为普遍,使得税务稽查作为实施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显得比较薄弱。税务稽查机构在清欠和稽查补税的过程中或只将税款补缴入库,而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或仅对违规企业作出税款补缴入库、加收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而未进行有效的催缴。究...
自从新的《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意识普遍增强,税收征管质量有较大提高,违规违纪的现象明显减少,执行财税政策的情况总体上较好,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是税务稽查偏离目标,处罚力度不够。税务稽查的目标是通过税务稽查的监督活动,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性,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减少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我国目前的税务稽查管理在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堵塞征管漏洞等方面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稽查工作实践中,只强调税务稽查查补收入的作用,甚至把查补收入作为税务稽查的全部目的。如对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下达收入任务,以查补收入额作为考核指标。税务稽查机构承担了收入任务,必然造成税务稽查行为扭曲,影响税务稽查真正目标的实现。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处理执行难,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较为普遍,使得税务稽查作为实施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显得比较薄弱。税务稽查机构在清欠和稽查补税的过程中或只将税款补缴入库,而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或仅对违规企业作出税款补缴入库、加收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而未进行有效的催缴。究其原因,首先是企业经济效益欠佳,资金周转困难,税款能补缴上来已属不易,罚款和滞纳金企业根本无力承担。加上一些行政部门的干预更使税务稽查执行工作难上加难。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将职工开支与缴纳税款对立起来,税务部门一催缴税款,企业就把开不出工资的责任推到缴纳税收上来,导致了企业职工上街闹事等事件的发生。
二是有的地方政府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国家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注册、并且生产经营核算地也在开发区内的企业。但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是在开发区内,但实际的生产经营核算地却在区外;有的企业是已经在开发区内建成了新厂房,但尚未将企业整体移入区内;还有的企业由于生产性质所限,无法实现大规模的搬迁,在开发区内的注册地纯属一个空壳。这些企业都享受了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显然超越了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再如对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企业园区给予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三是收“过头税”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税源不充足的地区,税务机关为完成收入任务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现象严重。而且这些过头税往往向当地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征收,加重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削弱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可见,收“过头税”不仅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而且对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有些地方由于大量征“过头税”而形成了“越穷越抠、越抠越穷”的恶性循环。
四是税务部门违规提退手续费。税款手续费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征税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征税面和税款入库速度,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税务部门自批自退手续费,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受利益驱使有些税务部门想方设法扩大代征代扣范围,以达到增收目的。征税手续费形成税务部门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但个别地方的税务部门仍在违规提退手续费。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地方利益的因素,也有税务部门自身的因素,归根到底,还是没有坚持“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意识。要把税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法规信息库,完善税法公告制度,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使人民群众树立起纳税光荣、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增强税务部门严格执法意识和全社会协税护税及依法监督意识,对偷逃抗税行为严格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税收征管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正确认识税务稽查的目的;建立严查重罚的稽查体系。税务稽查不能以查补收入额作为考核指标,稽查机构应主要依据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结果变化和企业综合税负率等参数选案,稽查对象的确定具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查补税额取决于纳税人偷税行为实施的程度和范围以及稽查人员的检查质量,也具有不确定性,而且随着稽查力度加大,监管水平提高,以及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可查补入库的税额会逐渐降低。由此,给税务稽查机构下达收入计划只会一方面促使稽查部门以税基大小作为筛选标准,将税源大户作为稽查的主要对象,而放松了对中小纳税户的监督检查,使其偷骗税问题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稽查内容和数量随任务轻重被人为调节,使税法的严肃性无法体现。因此,要整顿税收秩序,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促使税务稽查管理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主要以稽查部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作为考核内容,以税务稽查实施的广度和深度作为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执法力度。凡稽查结论属于偷税性质的应考核税务稽查部门是否已补征偷税款,是否已加收滞纳金,是否已进行了罚款,对构成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三)地方政府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应以不违背统一的财税政策法规为前提。当前各地招商引资方兴未艾,出发点和主要做法也都是正确的,但有一些地方性的“土政策”违反了国家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如有的地方政府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自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原本属于国有的财政资金无偿地留给了各类企业。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收、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因此,中央三令五申制止各地出台此类财税优惠政策。当然,我国经济的地域差异很大,统一的财税政策法规在各地落实的具体情况必然有差别。但是,大的原则不能违背。地方的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既要激发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又不能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法规,这是必须平衡的两个方面。为此,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分析原因,阐明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取得地方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及时改进征管办法,针对一些外商企业尤其是个别大企业成为地方政府的“宠儿”,税务机关对其检查难、处理难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将税收征管由单纯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制订一套新的审评税操作办法,从评税手段、信息归集等方面加强审核评税工作,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指导企业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减少下企业检查的次数,缓解税企矛盾,引导企业自觉学习税法,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这样既能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控,又能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必须转变观念,彻底走出单纯依靠税收优惠促进经济发展的思想误区,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善法治环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上。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大服务力度,让企业拥有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淡化征收计划,做到应收尽收。制定税收征收计划,有利于完成税收任务,是必要的,但计划的刚性不能太强,尤其不能将完成税收计划与职工奖金和评优评先直接挂钩。正是由于税收任务与部门利益挂钩,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任务不能不采取一些方法来调节税收收入。如一些经济发达、税收任务很容易完成的地区通过“缓交”、“税收过渡户”、“保证金户”等形式,将超过计划的税款“存”起来,当“蓄水池”;而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税收任务难以完成的地区,则采用收“过头税”、“寅吃卯粮”、变相包税等作法,以完成收入任务。这样既破坏了税收和经济秩序,又导致税收收入数据严重不实,影响宏观决策。为规范税收执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治税,既不“寅吃卯粮”,也不“卯吃寅粮”,而应以是否应收尽收、应退尽退,是否规范执法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点,选用容易把握和量化的申报准确率、入库率、欠税压缩率、查补入库率等作为考核指标,税收计划仅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样不但有利于调动税收征管人员的积极性,而且符合税收征管法,会逐步减少人为调节税收收入的行为,使收入数字真实准确,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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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