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吉林省继湖南之后,发布了我国第二部地方性财政监督条例。2月4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副局长耿建云赶赴长春,参加了在那里举行的《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利用这个机会就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作用等问题采访了耿连云副局长。
问:《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您对《条例》的发布实施有什么看法?
答:首先,我代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对《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顺利发布实施表示祝贺!这标志着吉林省财政监督工作迈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吉林省是继湖南省后第二个发布地方性财政监督法规的省份,并在监督的内容、程序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和完善。吉林省不仅从法律上赋予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的权力,加大了财政监督力度,而且在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纪律等各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科学的界定。对提高财政监督质量、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从我国目前和今后的经济形势发展看,制定出台《财政监督条例》是工作所需,大势所趋。
问: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主导...
最近,吉林省继湖南之后,发布了我国第二部地方性财政监督条例。2月4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副局长耿建云赶赴长春,参加了在那里举行的《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利用这个机会就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作用等问题采访了耿连云副局长。
问:《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您对《条例》的发布实施有什么看法?
答:首先,我代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对《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顺利发布实施表示祝贺!这标志着吉林省财政监督工作迈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吉林省是继湖南省后第二个发布地方性财政监督法规的省份,并在监督的内容、程序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和完善。吉林省不仅从法律上赋予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的权力,加大了财政监督力度,而且在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纪律等各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科学的界定。对提高财政监督质量、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从我国目前和今后的经济形势发展看,制定出台《财政监督条例》是工作所需,大势所趋。
问: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主导地位,请您谈谈财政监督机构如何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
答:第一,要提高认识。正确认识搞好财政监督检查是做好财政管理工作的基础。财政监督作为财政重要职能之一,必须按照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具有财政管理特色的监督机制,适应加强宏观调控和实施科学管理的需要,从而增强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财政监督工作是财政管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财政监督是为财政管理服务的,要将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要探索财政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必须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财政监督发挥更广泛、更持久的作用。因此,财政监督应围绕财政管理,本着“收支并举、内外并重、强化检查、服务管理”的原则来进行。
第二,要抓住重点。财政部门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涉及面广、内容繁多,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从中抓住重点,握紧拳头,查则必有效果。当前监督工作的重点,一是对本级预算收入征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本级收入保障机制;二是对重点专项支出实施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三是对企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实施抽查,同时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工作;四是搞好内部检查,促进财政部门内部管理工作的加强。
第三,要规范监督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要求我们必须依法检查,依法处理。监督检查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如果我们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被检查单位就有可能提出异议、复议,甚至诉讼。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四,要提高人员素质。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秉公执法,坚持原则;要熟练掌握财税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业务精通,本领过硬;要廉洁自律,清廉执法,不徇私情,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责任心强、善打硬仗的财政监督检查队伍。
问:据了解,国务院已把全国《财政监督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财政部也正在着手立法方面的工作,您能谈一下有关情况吗?
答: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财政部必须加强财政监管工作。国务院在2001年就把《财政监督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财政部领导也非常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财政部条法司和监督检查局在过去的一年里积极开展工作,曾将《条例》初稿印发各部门和各省市征求意见,并且还邀请有关专家和部分省市同志进行座谈和研究。我们认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和入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出台《财政监督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财政监督条例》的制定应在借鉴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界定财政监督的对象与范围。财政监督对象与范围是制定《财政监督条例》的基石。范围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财政监督的对象与范围是由财政的职能决定的,在整个财经监督体系中,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监督,而不是对整个经济领域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应该也不可能包打天下。现阶段财政监督的对象应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国有资金管理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的监督。监督的范围主要是:税收征管质量及解缴情况;收支两条线政策落实情况;国有资本金营运、处理以及与之对应的产权收益、国有股权收益征缴情况;部门预算决算编制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资金拨付情况;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偿还和管理情况;国有企事业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财税机关执行财税政策、法律制度情况;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情况。随着财政经济改革的深化,财政职能的调整,财政监督的具体对象与范围都会有所变化,但监督的主要对象与范围不会改变。
2.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财政监督手段是法律、法规赋予财政机关在履行财政监督职责时的权利。财政监督手段太弱,不利于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不利于财政开展监督工作。但财政监督毕竟是行政监督,不可能像司法监督那样,由法律法规赋予太多的强制手段。在制定《财政监督条例》时,应当考虑行政法规这个法律规范的特点,把握好“权利”这个度。《财政监督条例》属于程序法,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规范财政监督程序既是依法理财的客观需要,又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本质要求。制定财政监督程序应当本着严谨、简明、适用的原则,对实施财政监督的每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便于指导财政监督工作。
3.正确处理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部门监督的关系。我国财经领域的监督渠道很多,有人大、政协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财政监督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正确处理好财政监督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是财政部门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在制定《财政监督条例》中必须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在制定《财政监督条例》时,应当正确把握财政监督的特点,突出财政监督的特色,构建涵盖财政资金运动全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与其他监督部门进行合理分工,避免重复监督,形成合力,使财政监督具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