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作者:郭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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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吉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并于2002年1月18日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吉林省一部很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二部地方性财政监督的专门法规。
从《条例》的内容上看,虽然条款少,结构简单,但全面系统,求真务实,操作性强,符合吉林省实际,为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了一个比较准确、客观的尺度。
一是科学地界定了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对象范围。《条例》规定:财政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的检查与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财政监督工作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进行,主要内容有:各部门和...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吉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并于2002年1月18日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吉林省一部很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二部地方性财政监督的专门法规。
从《条例》的内容上看,虽然条款少,结构简单,但全面系统,求真务实,操作性强,符合吉林省实际,为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了一个比较准确、客观的尺度。
一是科学地界定了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对象范围。《条例》规定:财政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的检查与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财政监督工作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进行,主要内容有: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和政府性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效益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国有资产收益情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是严格地规范了财政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式。《条例》规定:财政监督应当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进行,也可以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为避免重复检查,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的,也应当加以利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实施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三日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三是合理地规定了财政监督的权限和责任。《条例》规定: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实施财政监督时,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损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资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并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工作中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吉林省财政监督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迈出了重大一步,对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财政管理,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条例》的发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决策主体多元化已是大势所趋,客观上要求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规范财经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确保国家利益。近年来,财政监督在治理整顿财经秩序、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经济领域违法违纪的势头尚未彻底遏制,财经纪律松弛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手段。《条例》的发布实施完善了财政法制建设,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条例》的发布是规范财政管理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财政监督法规对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具体、全面和系统的规定,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是《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一些相关条款。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日益完善,财政管理从内容到手段已发生显著变化。财政管理的重点将从具体的收支活动逐步转变到研究和制定财政政策上来,当前的财政改革需要有力的、规范的和高效的财政监督来保障。《条例》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可以确保财政改革顺利进行。
第三,《条例》的发布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财政监督是一种规范性很强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依法行政离不开法律依据,离不开法制建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如果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开展财政监督工作会非常困难。而《条例》进一步从法规上赋予了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督的职责,规范了财政监督的程序,理顺了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使财政监督有了完整的法律保障,将使财政改革和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四,《条例》的发布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反腐倡廉的需要。当前经济转轨和体制转换过程中,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非常突出。各种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做假账、搞两本账、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时有发生;有一些企业利用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家资产大量流失;支出管理制度约束不严、控制不力,资金损失浪费和挪用现象严重;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无序竞争等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影响了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很容易滋生腐败。《条例》的发布对健全财政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经济秩序的治理整顿,进一步查处打击腐败行为,推动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的发布实施,是吉林省财经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财政管理,深化财政改革,服务经济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搞好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一是要加强宣传,认真学习,扩大《条例》的影响。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尤其是财政监督检查干部,不仅要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而且要准确掌握《条例》的精髓,用法律法规把自己武装起来,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人大要定期对《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支持财政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是要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全省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监督,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的管理,使财政资金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经济监督部门,特别是财政、税务、审计和物价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监督;要注意检查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将经济监督的重点集中于国民经济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上,逐步建立科学的全方位的经济监督体系,构建多重“免疫”机制。
三是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证财政改革顺利进行。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运行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将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目前应结合财政改革的重点,着重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预算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同时还应加强对涉及国民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如救灾扶贫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及工资发放问题等进行追踪问效,以增强这些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其投放合理、有效,使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是要严格执法,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法可依是基础,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财政监督作为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随意“变通”。各级人大既要坚决支持财政部门严格执法,更要督促其严格执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树立财政监督权威,促进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作者为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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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