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长沙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人均负担由上年的92.24元下降至67.86元,减少负担24.38元。但在农民负担减轻的同时,财政直接减少收入1931万元。在县级可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全县教育事业费支出13915万元中财政拨款8144万元,比上年增加支出1601万元,增长24.47%,比全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高18个百分点,有力地保证了教育支出到位。
一、以精简机构、分流人员为重点,推进机构改革
按照“破其饭碗,不断其生路”的原则,2000年7月,长沙县对乡镇编外人员和富余人员,采取“五个一批”的分流途径,即:组建服务实体分流一批;创办示范基地吸纳一批;充实村级班子转移一批;退岗、离岗休息一批;学习培训待岗一批。同时出台优惠政策,实行“八字”的承诺,即:补助、照发、重奖、不限,鼓励和引导乡镇干部主动分流。一是补助。对被清退的临时雇请人员、编外人员和自愿与机关脱钩的公务员,都制定了补助标准。二是照发。离岗休息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待岗和分流的公务员在三年内由财政发给基本工资。三是重奖。凡下到村和企业任职的,根据工作绩效给予重奖。四是不限。凡分流人员创办实体、合法经营的个人所得收入,不论多少,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个人所有。通过上述途径和措施,分流的富余人员,均各得其所,妥善安置。同时,各乡镇大胆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施竞争上岗,全县共有600余人参加了300多个职位的竞岗,有220名一般干部通过竞争成为乡镇中层干部,其中绝大多数年纪轻、学历高、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使乡镇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通过改革,全县乡镇机关内设机构由8办精简为5个综合性办公室,设在乡镇的事业单位由19个精简为10个,有效地解决了机构臃肿的问题。通过乡镇机构改革,全县共分流行政人员170人,分流比例达20.9%,分流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人员223人,分流比例达30.97%,清退编外和临时人员378人,共计771人,减少县乡财政支出500万元以上。2002年,长沙县将进一步推行县直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分流人员将分别达到20%—25%,力争减少县级财政支出800万元以上,力求达到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的改革目标。
二、优化教师队伍推进教育体制改革
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配套措施,长沙县按照“改革体制、搞活机制,优化队伍,促进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2001年县委、县政府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使全县教师聘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2001年7月,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实行了全员聘任上岗制。全县5月份在册教职工7287人,通过竞聘,有6447人竞聘上岗,其中县属中学从乡镇中学择优拔高任教117人,乡镇中学从乡镇小学择优拔高任教182人。在聘任过程中,有2000余人跨乡镇、跨学校竞聘,有267人跨乡镇、跨学校竞聘上岗。通过竞聘上岗,激发了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
在2001年的教师精简分流中,长沙县共分流教职员工1006人,其中离岗休息262人,符合病退条件退休退职303人,到龄正常退休38人,调出和其他原因外流78人,病休8人,落聘分流296人,因违反劳动纪律除名21人,通过精简分流,教师队伍整体得到了优化。
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教育布局
长沙县学校布局调整的原则是:每乡(镇)办好1所中心小学,小乡(镇)联村办好1—2所完小,大乡(镇)联村办好3—4所完小,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初小或教学点,有条件的提倡办寄宿制学校。初级中学原则上每乡(镇)办1所,大乡(镇)办1—2所。县属高中尽量向城镇发展,主要任务是将长沙县三中搬迁到原进修学校,再扩建县一中、六中、七中、九中。到2001年,全县小学、初中的校数分别由1996年的485所和56所调减到359所和42所,减幅分别达到35%和33.3%。小学、初中、高中的校均学生分别由1996年的145人、681人和720人增加到160人、1108人和1219人,分别增长10%、62%和69%,师生比例分别为1∶23.3、1∶16.3、1∶12.6。
根据长沙县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在2005年,全县学校将调整到289所。
四、以化解乡村债务、建立会计核算中心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乡村收入相对减少,原乡村债务主要依靠统筹、提留和各种摊派集资来周转和逐步消化,债务消化将成为难题。2001年,长沙县考虑到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问题,决心认真抓好乡村债务的化解工作,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1、加快工业园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积极培植财源。土地开发所交税费及土地出让金,县除收取上交中央和省、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国土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外,剩余部分的90%留给乡镇作为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经费。从2001年起凡工业园所在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费的30%返还给乡镇。未建立工业园的乡镇新引进的企业新征土地,处置存量土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的70%返还给乡镇,用于集镇建设和消赤减债。
2、改革和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增强乡镇实力。县财政成立了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和工资统发中心。县直和乡(镇)干部、教师工资全部实行统发,保证了按月发放,决不拖欠干部、教师的工资。为了加强财政管理,增强乡镇实力,长沙县调整了县与乡镇财政分成比例,乡镇完成了地方税收预算任务的,其基数内(剔除农业税)乡镇的分成比例为13%(其中3%用于支持村级经济发展),超收部分乡镇的分成比例提高到60%。
3、严格各项制度,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乡镇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从源头上杜绝新不良债务。有条件的乡镇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绝不盲目举债,乱铺摊子,形成新的不良债务。有赤字负债的乡镇,一律不得购买小汽车等专控商品,不得兴建办公楼和个人集资建房以外的宿舍,不准财政投资新增建设项目和兴办以社会事业为借口的政绩工程。强化乡镇财政职能,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决把车子、电话、接待费及办公费等支出压下来。乡镇编制在50人以上的,机关车辆不能超过4台,年公用电话费不得超过3万元;编制在50人以下的,机关车辆不能超过3台,年公用电话费不得超过2万元。乡镇内接待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机关食堂伙食补助标准必须严格控制。乡镇办公和公务费用人均控制在2万元以内。4、切实抓好消赤减债工作,确保乡镇财政平衡。从2001年1月1日起,各乡镇1998年前向县财政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借款停止计息,回收的本金按40%,利息按80%,分别返还给乡镇作为乡镇消赤减债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