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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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及建议
赵延敏
据统计,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政府资金占企业研发资金支出从 20世纪 80年代的 20%缩减到如今的7%,政府激励企业研发的手段从过去的直接资助转变为利用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创新。本文通过分析借鉴国外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提出优化我国研发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国外研发费用扶持政策
(一)美国
一是针对科研机构和研发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美国税法的制度中,科研机构被划分到非营利性机构,而针对非营利性机构,美国是实施免税政策的,为科研机构提供了宽松的市场环境。但如果科研机构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非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将不会享受免税优惠。为促进实现技术引领经济发展,解决技术入股是研发税收激励政策重要途径。在美国如以知识产权等财产入股并控制一家公司,则法律上将此行为视作不产生溢价的财产形式转换,无须缴税。同时,为了鼓励创新型人才更多着眼于企业长期利益,如果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在获得股票一年后卖出,需缴纳出售价格与执行价格差价 15%的资本利得税;如持有人在获得股票一年内卖出,需按 10%—35%的累进税率缴纳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
二是针对研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外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及建议
赵延敏
据统计,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政府资金占企业研发资金支出从 20世纪 80年代的 20%缩减到如今的7%,政府激励企业研发的手段从过去的直接资助转变为利用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创新。本文通过分析借鉴国外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提出优化我国研发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国外研发费用扶持政策
(一)美国
一是针对科研机构和研发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美国税法的制度中,科研机构被划分到非营利性机构,而针对非营利性机构,美国是实施免税政策的,为科研机构提供了宽松的市场环境。但如果科研机构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非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将不会享受免税优惠。为促进实现技术引领经济发展,解决技术入股是研发税收激励政策重要途径。在美国如以知识产权等财产入股并控制一家公司,则法律上将此行为视作不产生溢价的财产形式转换,无须缴税。同时,为了鼓励创新型人才更多着眼于企业长期利益,如果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在获得股票一年后卖出,需缴纳出售价格与执行价格差价 15%的资本利得税;如持有人在获得股票一年内卖出,需按 10%—35%的累进税率缴纳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
二是针对研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研发税收抵免政策。主要分为一般税收抵免、基础研究抵免和其他简化抵免。一般税收抵免和基础研究抵免可以享受 20%的税收抵免,其他简化抵免则享受 14%的税收抵免,如果公司在过去 3年没有研发支出就适用当年研发费用的 6%进行抵免。科技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方面,在企业进行研发初期,美国政府不仅会对其实行较低的税率,也会给予企业适当的资金补助。随着企业技术的不断成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政府会逐步提高这些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此外,为了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提升创新产品产业化,美国企业与研究所、高校等科研机构进行联合研发的活动,可以直接从应纳税额抵扣 65%的研发费用。第二,研发费用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扣除制度分为两种:不可计入资本账户的费用化研发支出可当期一次性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可以运用“递延费方法”将研发支出视为延期费用,在不少于 5年的时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分期扣除。这些研究和试验性支出,不局限于美国境内,包含了所有区域发生的研发费用。
(二)新加坡
一是税收减免政策。新加坡属于低税负国家,早在 1979年,为了激励高新技术的发展,建立了技术发展基金(SDF)021世纪初,新加坡实行税收制度改革,对所得税税率进行下调,把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都调整到了20%,对来源于外国新居民的所有股息、分支企业的利润以及服务所得等款项,均给予免税。通过该举措来吸引国外投资和人才,以此支持企业创新,因此新加坡也成为了“全球最好的投资圣地之一”。为了促进科研技术的发展,提升国内经济活力,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如对拥有新技术开发型的企业给予长达 5—15年的免税期;出口国外产品的制造可以享受高达所获利润 90%的免税,期限长达 3—15年。对高新技术产品制造型企业,将给予 5— 10年的较低税率优惠,而对于高附加值产品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 10%的税收优惠,其中减免期限可以达到 20年。对于拥有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的新兴企业及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可以享受 5— 10年的免税期。
二是加计扣除。如针对科技开发型企业,新加坡允许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而且允许其无限期后转。针对企业设备和建筑以外的研发费用,允许其按照费用额度的 2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研发支出,新加坡政府允许其从应税收入中按照加计比例扣除。 2010年,新加坡政府提出了“生产力与创新优惠计划( PIC计划)”的税收优惠计划,用于激励企业创新,针对企业投入到研究与发展方面的支出,给予其额外的税收扣除优惠和现金津贴。
三是加速折旧及设立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新加坡规定企业的设备折旧年限较短,一般为 3年,对于新兴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机器设备,折旧的年限更短,对于先进的自动化设备、计算机等允许其在 1年内折旧完,针对企业因为研发而投入的固定资产,允许其一次性提取 50%的初次折旧。此外,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公司,经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 20%来提取科研准备金,但这批
准备金规定必须在 3年内使用完。
(三)英国
英国中小企业可以享受高达 23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每个项目的累计税收扣除不得超过 750万欧元。大型企业可以享受到 13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且没有上限。针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中小企业,按照英国税法政策,可以进行研发支出的税收抵免,即企业可以获得相关税务部门的退税。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允许超额扣除,税收返还率11%,有足额亏损的中
小企业有效现金返还率为 33.35%。大公司在 2016年 4月之后,享受 10%的研发支出税收抵免,返还率为 11%。
另外,欧洲各国近几年普遍兴起的名为“专利盒”性质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企业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阶段和价值收益阶段,可以保障企业持续的竞争优势。如英国对企业实施专利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以 10%的优惠税率征收,从而鼓励企业在英国境内安置并发展专利。虽然有研究认为,专利盒制度存在漏洞,易成为跨国公司避税的工具,但其促进作用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
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我国从 2021年 1月 1日起,制造企业研发费用按照 100%加计扣除,这是对于我国经济结构再审视后而提出的加强制造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今后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优化税收调节的精准性,强化税收支持的针对性。
一是减少企业研发费政策享受风险。要进一步强化部门沟通,赋予企业研发项目提前鉴定的选择权,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等,对研发活动进行判定,减轻企业涉税风险。对委托研发登记备案要求等,进一步明确统一口径,便于操作。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对企业及时进行讲解与纳税申报辅导,并严格后期稽查审核制度,缩短企业纳税申报时间。
二是支持自主研发投入。建议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时,对有自主研发能力企业销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委托其他企业或异地子公司生产,集团公司回购再销售模式的商品,视同自产产品处理。
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税收激励。建议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中小企业,针对当期抵免额度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中小微企业实行退税;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中小企业,可选择进行研发支出的税收抵免,获得退税补偿,一方面弥补税收减免政策的不足,另一方面起到财政补贴的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降低研发成本。
四是实行差异化加计扣除比例。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建议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采取差异
化的优惠措施,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激励力度,提高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建议提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并加大对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五是加大研发成果转化支持。一方面适当降低研发人员所得适用税率,激发研发热情;另一方面适当降低以知识产权等技术入股形成的资本利得税率,鼓励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大对研发成果的市场转化动力,柔性引导实验室与市场间的嫁接,促进实现技术引领经济发展。六是完善流转税优惠体系。建议进一步加大流转税税收优惠,如制定针对中小科技型企业建立更加全面的税收留抵返还等政策,建立健全流转税优惠体系。七是建立更为灵活的税收优惠支持体系。如建立税收在线交易系统措施,把研发税收抵免额度用来抵免企业为员工代缴的工薪税;建立多梯度税收减免优惠模式等,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作者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研究总院)责任编辑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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