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占城乡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2012年,在居民收入构成中,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均低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且所占比重依然最低。财产性收入增速过慢、比重过低,已成为居民消费能力不强、抵御风险能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是扩大消费、保障民生、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基础。当务之急是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特别是成熟的产权制度、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
一是要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保持基本同步,为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和财产性收入提供经济基础,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进而提升财产性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份额,尽力缩小高低收入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在农村,要拓宽农业内部增收渠道,大力发展优质特色高效农业,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稳定增长。着力扶持农民工就业创业,不断完善农民工“培训、就业、维权、服务”管理体系,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创业环境,促进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提高农民转移性收入。
二是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和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应不断更新理财产品设计理念,拓宽挂钩基础资产的广度,推出依托农产品、贵金属、石油、利率、股票、基金的指数产品及其他价格标的理财产品。加快理财产品创新,降低投资理财产品的门槛,设计提供更多的适合中低收入群体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金融产品。针对农民资金金额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等特点,开发出符合农民理财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县城和乡镇设立金融超市或微型理财中心,为农民理财提供便利。
三是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居民投资理财水平。要积极创造外部条件,激发居民创业热情,拓宽群众财富增长渠道。在硬件上,要创造畅通的物流、信息、能源、交通条件,方便群众创业;在软件上,充分利用税收等经济杠杆,鼓励更多人投资创业。积极创新金融管理体系,开发适宜普通群众的投资品种,为居民财富增长提供多元化途径。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理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培养居民理财意识。理财培训应优先在农民工、村干部、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骨干和其他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农民群体中开展,充分发挥其引领和带动作用。组织面向城乡居民的专业理财顾问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开展金融投资知识宣传,引导居民科学理财。
四是要大力优化理财环境。理财环境是维护和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条件。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切实解决居民投资的后顾之忧,让普通百姓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参与股市交易,保障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合法的私有财产,使他们能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
五是要保障农民土地林权等收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使土地、林权成为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手段。建立健全土地、水域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民可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抓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稳步推行征地补偿准备金制度,确保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补偿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财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