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公益性文化事业关系着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直接影响到改革目标的实现。近年来,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骨干,以基层特别是农村为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财政投入不足、收入管理不规范和内部改革不深化等一系列问题,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支持。当前的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连基本的人员经费都不能保证。多年来全国财政投入的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足0.5%。“十一五”以来,尽管文化事业费总量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但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基本维持在0.36%—0.4%之间。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造成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弱化,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对于定位为公益一类的文化事业单位,财政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内容建设、功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其发展目标、规模和标准,核定此类文化单位正常运转和实施项目的支出,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按照“政府主导、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规模定岗位、定人员,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确定财政补助数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逐步提高具有激励性质的经费投入比例,力争到“十二五”末,文化事业经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比重达到1%左右。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收入管理,坚持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公益性。在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显神通”,多渠道筹措资金,但由于各单位占有国有资源的规模和种类不同,筹资能力和盈利效果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了褒贬不一的社会效果。如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具有公益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如果利用其垄断性参与到市场经营的话,便会产生背离公益性的后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应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构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文化设施,购买文化产品。因此,在财政足额保证经费的情况下,除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外,不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自己搞创收。另外,对于房屋场馆等资产出租收入、捐赠收入等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在核拨经费时可以将收入全额返还,但相应减少等额财政拨款,从根本上抑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创收想法,促使其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上。
(三)进一步深化内部机制改革。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推进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改革进展情况并不均衡,内部机制改革工作还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如各单位普遍存在组织管理松散、激励机制不足、分配搞平均主义、与社会保障体系衔接不到位等现象。体制机制障碍已经越来越成为文化事业单位繁荣进步的阻碍因素。因此,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探索建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转换运行机制、强化服务职能、增强发展活力,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增强活力,切实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财
责任编辑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