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完善,居民保险需求也不断上升。只具备保障功能的传统型保险已无法满足当前市场需求,创新型产品必将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契机。变额年金保险是在投连险的基础上增加最低保证和年金化支付功能的新型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账户用于资本市场的投资,并将投资红利分配给投保人。变额年金的投资风险由投保人自己承担,但与传统投连险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发生的投资亏损由保险公司承担。2011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座城市为试点进行变额年金保险的推广。
我国已建立了三大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后两种合称为商业性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面临诸多问题,且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都只能定位在“基本保障”的水平上。一方面,由于老龄化等因素造成养老金负担系数增加,中央财政面临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只有引入商业保险才能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困难。另一方面,受国家财力制约,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对于有能力缴费但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个人来说,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理想替代。此外,单单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众多退休职工的养老需求,变额年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理财工具能带来比传统养老保险更高的保障,发展前景良好。我国变额年金保险刚刚起步,推广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对变额年金监管实行统一管理,缺乏一定的灵活度。以准备金的提取为例,保险机构必须按照监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提取准备金。虽然在变额年金引进初期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产品与市场的规范化,但持续统一管理模式将会使保险公司丧失一定的主动权与创新力,不利于保险产品的升级换代。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变额年金保险的监管还流于主观性与经验性,这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对保险风险的划分较为简单粗糙,缺乏针对性。由于资本充足率等监控指标不能扮演预警以及缓冲器的角色,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控还有待加强。当保险公司集中承保某些不当风险或由于非理性投资造成准备金不足时,将导致财务困难,现有监管措施根本无力阻止。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与变额年金发展较为成熟国家同样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基金制度,这可能导致保户的利益不能很好地保障。
(二)产品面临销售困境。自2011年5月开设变额年金保险试点以来,产品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及厦门五座城市销售情况并不理想,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我国变额年金的销售渠道与形式较为单一且限制较多。二是目前变额年金市场的准入门槛高。在《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中要求一家保险公司仅限申报一个变额年金产品,且申请时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经营投连险满三年、最近一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以及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三是尚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国外的经验证明,税收政策的倾斜是变额年金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但我国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没有明确个税减免规定,对职业年金缴纳所得税减免虽有明确规定,但其投资方向尚不涵盖变额年金。因此,变额年金的投资收益缺乏税收递延效应,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势必会限制变额年金的发展空间。
(三)缺乏发达资本市场的有效支撑。和众多基金产品一样,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态势直接影响着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销售。只有在资本市场基本面长期向好的背景下,变额年金保险才能发挥主力产品的作用,否则只能作为一个满足公司阶段性策略的选择。同时,变额年金的风险管理要求制定一套切实可行且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良好有效的对冲机制可以有效地保证保户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而良好的对冲机制往往建立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合适的投资工具上。因此,发达的资本市场是变额年金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无论在运行还是在监管上,都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资本市场已成为变额年金发展的软肋,无法体现出变额年金相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高收益性。目前,变额年金多为新设的中小保险公司所推出,这些保险公司市场认可度不高,在被金融理财产品挤压时,变额年金不得不以更高的收益率作为卖点,以高收益的资本市场作为资金集中投向处。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不稳定,对冲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又不足。因此,变额年金投资业绩经常处于大幅起落之中,这必然对客户的心理预期产生消极影响。
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制定明确有力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我国需要制定政策规范明确各种投资连接类保险产品的投资范围、运行机制、市场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还应明确投资过程的具体要求,如日常监管、风险控制、期限结构匹配等问题。由于我国对保险业的信息披露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对此,保险公司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向社会公开偿付能力指标,且对各项相关费用提取、扣减在产品说明书上标示,特别要将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和客户承担投资风险同客户说明。此外,还可借鉴日本设立保护被保险人的基金制度的做法,在寿险公司破产时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二)规范产品销售。保险代理市场混乱导致了现行保险的代理存在较大问题。变额年金作为新引入国内的产品,本身较为复杂,如果产生销售误导或者没有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将会为变额年金的推广带来较大阻碍。发展规模性的保险代理群体,拓宽变额年金的销售渠道,如开放证券公司、银行等销售渠道,不仅能防止误导和承保风险,还可为保险公司节约培训保险代理人等相关费用。此外,还应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类型的产品,增强产品的针对性,通过高质量的前期推广和后期服务来维护中高端客户群。
(三)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现有资本市场的发展不足以为变额年金提供合适的长期投资渠道。为保证变额年金的健康运行,国家应大力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鼓励其为投资连接类产品提供合适期限与条件的金融投资工具,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只有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才能为变额年金的稳健运行提供有利的先决条件。财
责任编辑 黄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