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6 作者:毕英杰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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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急剧膨胀,已成为制约地方经济和事业发展的消极因素。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地方财政和政府性债务管理还不够严格和规范,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形成时间长,总体规模大,历史遗留债务负担仍比较重。具体而言:一是举债决策不透明,部分举债未经过人大会同意,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未公开化,决策风险较大;二是债务实时运行体制不健全、不统一,债务的规划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和风险监管未得到有效落实,且归口不同单位,未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三是举债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单位采取违规拖欠工程款、土地款、虚假配套资金、违规集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四是部分政府融资平台定位不准、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现象明显,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五是偿债压力较大,因主要投向基础性建设,回报率低或无回报,导致政府偿债资金主渠道为预算资金且安排不足,有“举新还旧”现象。因此,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努力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政府性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一)加强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各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审批。...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急剧膨胀,已成为制约地方经济和事业发展的消极因素。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地方财政和政府性债务管理还不够严格和规范,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形成时间长,总体规模大,历史遗留债务负担仍比较重。具体而言:一是举债决策不透明,部分举债未经过人大会同意,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未公开化,决策风险较大;二是债务实时运行体制不健全、不统一,债务的规划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和风险监管未得到有效落实,且归口不同单位,未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三是举债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单位采取违规拖欠工程款、土地款、虚假配套资金、违规集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四是部分政府融资平台定位不准、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现象明显,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五是偿债压力较大,因主要投向基础性建设,回报率低或无回报,导致政府偿债资金主渠道为预算资金且安排不足,有“举新还旧”现象。因此,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努力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政府性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一)加强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各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审批。各地要根据发展建设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认真筛选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项目,科学编制政府债务规划。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事业发展和偿债能力合理确定举债规模,将地方政府的债务率和负债率分别控制在100%和20%的国际公认的警戒标准范围内。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债务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政府债务计划要坚持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重点项目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财政承受能力允许范围内,具体安排资金融入的规模、期限、方式和用途,确保融资规模适度、融资成本可控、资金结构优化、期限搭配合理。构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偿债准备金机制,进一步规范资金融入程序,要根据债务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及项目进度,分批次、分阶段进行融资,避免资金闲置浪费。对已经举借闲置半年以上的债务要立即进行清理调整。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避免行业、部门内融资平台的重复、盲目设立。
(二)强化债务支出跟踪监管机制
合理优化债务结构。各级政府的债务管理部门应在把握本地区债务总体状况的基础上,明确支持重点,根据不同的举债意向、结合项目性质,整合各方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分散还债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债务的投向要力求科学合理,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融资主要用于支持民生工程、新农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项目。要加强项目论证,由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还款资金来源等做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杜绝盲目、违规举债。要坚持“政府统一决策、严格规范操作、依法加强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分别负责所融入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投向合理、管理责任明确、运作科学规范,切实发挥最大作用。要建立完善资金运作管理制度,统一预算,计划管理,确保资金合法运作、专款专用、高效使用。
(三)健全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政府债务管理责任制,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明确财政部门对政府债务管理职责,对本级政府债务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控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举借债务必须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防止出现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举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并承担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的具体职责,各级审计部门具有监督职责。
融资平台要切实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做到融资有规划、投资有计划、使用有预算、偿债有来源、经营有保障,防止融资平台债务转变为财政债务,从源头上防止财政金融风险。要建立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将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与自营业务和其他委托业务分开,设立专门机构和专用账户,分别管理,独立核算。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将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上报主管部门。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类担保承诺行为,对已实施的担保承诺进行全面梳理。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政府债务进行担保外,未经批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其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切实防止将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到地方政府。各部门在审批和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需由财政担保和转贷的举债项目时,要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还款承诺文件。财政部门在对外担保和承诺转贷前,须报经本级政府批准。鼓励采取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收账款或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增强平台信用,提高融资能力。
(四)加强事后分析,防范二次风险
各级政府要加强风险监测,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动态变化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对政府负债项目的全程性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认真做好各级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实行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对政府债务的规模、构成、债务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等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及时预测和规避政府债务风险。要在债务统计的基础上,结合本地财政收支状况、服务水平、社会经济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标准和预警体系,有效把握债务负担,及时进行债务风险预警。要注重逐年消化历史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融资平台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经常性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加强财务监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偿还债务。要结合实际,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融资项目的预算、决算和投资效益进行绩效评估,确保政府融资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综合评估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对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显性债务,要与本级政府的综合财力相匹配,合理控制债务的债务率和偿债率。对政府的或有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要结合项目性质合理评估项目经营收入能否满足偿债需要;要综合考虑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状况,以及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原则上,该类债务要控制在依靠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能够满足偿债需要的范围之内。
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借用政府债务规划,参与项目评估论证和研究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与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债务风险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积极清理消化乡镇政府性债务。乡镇政府不得举借新债,对已经形成的债务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摸清其规模、种类和分布,制定具体的偿债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分类化解。财
责任编辑 李永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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