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在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首要的就是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除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引导农民自愿参保外,还应完善制度基本框架,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首先,要考虑统筹城乡资源分配、财政分配、社会就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等因素,建立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在制度模式的选择上,可由原来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相结合的模式,改变过去完全靠个人账户积累、政府补助少、参保人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其次,要结合实际选择好改革路径。可实行顶层设计,分步实施。中央政府在制度设计、资金投入、组织发动、管理运营、督促检查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针对我国城乡、区域之间发展存在的差别,在改革路径选择上,从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差别出发,整体设计方案,统筹协调,防止制度“碎片化”和方案“短视化”。同时,尊重现阶段城乡发展的特殊规律,给地方实施政策以一定的弹性和空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多形式、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是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下,拓宽资金渠道,着力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稳定、长效的“新农保”补助机制。政府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既要补“入口”,即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又要补“出口”,即在养老保险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政府资金的投入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建立政府资金的引导机制,为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另一方面是要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其次,要建立各级财政责任分担机制。要按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解决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责任分担问题,形成良性有序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对于落后地区,中央政府应通过各种途径,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此外,中央政府可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来保证补贴支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每年从土地出让和拍卖收入中提取、财政预算安排等办法筹措资金。
三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制定,一般行政管理以及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的监管,但不能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同时,政府还应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以及投保人代表参加的机构,实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将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权委托给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农村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城镇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中,由外部的投资管理人进行市场化运营,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财
责任编辑 周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