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作者:王伟炫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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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低碳经济”的迅速兴起,与之相关的新型金融——碳金融也得到迅速发展。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主要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及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直接与间接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目前已逐渐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抢占未来低碳经济先机的关键。发展碳金融也有助于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
2009年11月,我国宣布碳减排目标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在2030年二氧化碳减排可达20—30亿吨,超过欧洲国家减排量的总和。据此计算,我国每年在清洁能源上至少要投入1万亿元人民币。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设计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灵活合作机制之一,是唯一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核证减排额(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虽然没有被《京都议定书》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但却一直通过C...
随着“低碳经济”的迅速兴起,与之相关的新型金融——碳金融也得到迅速发展。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主要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及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直接与间接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目前已逐渐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抢占未来低碳经济先机的关键。发展碳金融也有助于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
2009年11月,我国宣布碳减排目标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在2030年二氧化碳减排可达20—30亿吨,超过欧洲国家减排量的总和。据此计算,我国每年在清洁能源上至少要投入1万亿元人民币。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设计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灵活合作机制之一,是唯一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核证减排额(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虽然没有被《京都议定书》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但却一直通过CDM项目参与碳排放市场交易。目前我国的碳金融业务主要是通过开发CDM项目,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支持,将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额(CERs)出售给发达国家。我国的CDM项目很早就进入了实施阶段,如2003年开工的小孤山水电站、2004年开工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等。近两年来我国在CDM项目及核证减排额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逐渐成为CDM市场的主要供应方。因此我国金融机构拓展碳金融业务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已涉足碳金融,越来越多的客户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碳金融服务。
然而,目前我国碳融资和碳金融服务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方面,我国碳排放资源多但没有定价权,碳交易议价能力弱,使我国目前仍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链的低端。我国缺乏统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近年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等12个省相继成立了环境交易所,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分散谈判,使我国企业在碳交易中不具备价格方面的话语权,目前我国的碳减排额主要通过一些国际碳基金、世界银行等中间机构进入国际市场,国内价格远低于国际价格,而且人民币被排斥在碳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之外。与此同时,在碳融资和碳金融服务上国内金融机构参与不足。近年来,国内已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始通过不同方式涉足CDM项目和其他碳减排项目的融资,如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了中小企业的能效融资项目;农业银行专门投资银行部与多家企业达成了CDM项目合作意向书;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推出CDM项目开发咨询服务、项目融资和碳交易衍生品等。但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深度和广度有限、发展缓慢,商业银行以发展碳金融为目的、为企业做财务顾问或进行融资的案例较少,在为碳减排项目提供直接融资、参与国际碳交易、为企业CDM项目获得联合国专门机构认证提供咨询等金融服务方面尚处于空白状态。更缺乏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基金等各种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另一方面,我国在培育国内排放权交易市场上,金融产品创新和政策激励不足。目前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及产品逐步形成,已开展国内碳交易和其他排污交易品种,但交易品种少、市场规模小,特别是因减排交易品种的污染特性以及环境管理体制的块块模式使其难以跨区域交易,而且排污收费机制不健全,导致环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此外,对绿色金融的利率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不足;对绿色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公司债、企业债融资的扶持政策有待完善等。因此,亟需构建起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
(一)建立碳金融发展框架,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国家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使碳金融成为节能减排和推动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完善碳金融支持政策,营造宽松环境。二是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产业聚集。资本市场融资方面,优先满足低碳经济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税收方面,通过降低CDM项目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提高项目经济强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财政扶持方面,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CDM项目贷款提供利息补贴。货币政策方面,对节能减排项目等予以信贷倾斜。监管方面,可采取扩大CDM项目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措施。此外,积极推进人民币在碳交易计价中的国际化进程。三是尽快出台与碳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碳交易法律和监管框架。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为碳金融稳定发展创造政策环境。
(二)健全碳交易市场机制,构建交易平台。借鉴国际碳交易机制经验,通过建立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多元化、多层次碳交易平台,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场所,实现公平合理定价;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有效配置环境资源;尽快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建立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使我国逐步拥有碳市场定价权。CDM项目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合作,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
(三)创新碳金融参与模式,拓展多样服务。建立不同模式以满足不同需要。借鉴国内外碳交易发达银行的先进模式和做法,将CDM项目要求和金融工具联系起来。目前国内CDM市场比较混乱,各类中介机构鱼龙混杂,应鼓励银行与国际大公司合作,帮助企业联系国际买家。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如开展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联合国际专业机构,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利用所属金融租赁中心,为CDM项目提供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服务;凭借信息优势,为CDM项目业主提供合理CER报价等咨询顾问服务;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其海外分行推荐买方,进而带动银行的海外业务发展。此外,不断探索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四)规范碳金融风控机制,防范相关风险。加强CDM项目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CDM金融产品除了具有其他金融产品的基础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有一个重要的风险——政策性风险。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到来,国际上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定位都存在着极大不确定性。这些政策风险将直接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国内银行可以通过签订免责合同条款保障自身利益。此外,建立银环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将环保信息作为金融支持的重要参考指标;由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建立碳金融业务操作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设置金融准入门槛。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关风险控制标准,开展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碳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实行套期保值,防范汇率风险;完善合同条款,转移政策风险;通过聘请国际化律师,规避法律风险。财
责任编辑 李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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