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1 作者:刘佐
[大]
[中]
[小]
摘要:
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下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是税制结构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适度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是实现税收的财政职能和调控职能的重要课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提出:“逐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对于进一步合理调整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优化税制结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直接税与间接税是税收领域的常用术语,是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税种类别。目前各国通用的划分标准是税负转嫁标准。税负不能转嫁或者不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此类税收以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税种为主体,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等;税负能够转嫁或者容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此类税收以货物和劳务税类税种为主体,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销售税)、关税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于1984年和1994年实施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税种设置和税收收入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此,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985年、1994年和2008年的数据,分析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
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下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是税制结构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适度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是实现税收的财政职能和调控职能的重要课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提出:“逐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对于进一步合理调整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优化税制结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直接税与间接税是税收领域的常用术语,是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税种类别。目前各国通用的划分标准是税负转嫁标准。税负不能转嫁或者不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此类税收以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税种为主体,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等;税负能够转嫁或者容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此类税收以货物和劳务税类税种为主体,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销售税)、关税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于1984年和1994年实施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税种设置和税收收入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此,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985年、1994年和2008年的数据,分析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的变化。
一、1985年的税种设置及税收收入结构
经过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和工商税制改革,1985年,我国的税制一共设有29种税收,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资源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资源税、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集市交易税9种税收为间接税,其他20种税收为直接税。
同年,我国的税收总额为2040.8亿元。其中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一)直接税。直接税收入为794.5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8.9%。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收入595.8亿元,占税收总额的29.2%;集体企业所得税收入99.6亿元,占税收总额的4.9%;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收入0.2亿元;外国企业所得税收入1.3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1.3亿元;各类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收入9.9亿元;城市房地产税收入0.9亿元;契税收入0.3亿元;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0.2亿元;建筑税收入22.9亿元;烧油特别税收入17.0亿元;屠宰税收入2.0亿元;牲畜交易税收入0.5亿元;农业税和牧业税收入41.8亿元。
(二)间接税。间接税收入为1246.3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61.1%。其中:产品税收入581.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28.5%;增值税收入159.3亿元,占税收总额的7.8%;营业税收入212.8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0.4%;工商统一税收入13.3亿元;关税收入205.2亿元;资源税收入16.6亿元;盐税收入1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46.9亿元;集市交易税收入0.3亿元。
与1973年税制改革时相比,1985年我国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从18.1%上升到38.9%,提高20.8个百分点;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则从81.9%下降到61.1%,降低20.8个百分点。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实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而且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很高(最高税率为55%),部分国营企业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高达29.2%。
二、1994年的税种设置及税收收入结构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的税制一共设立23种税收,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种税收为间接税,其他17种税收为直接税。
1994年,我国的税收总额为5126.9亿元。其中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一)直接税。直接税收入为1208.6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23.6%。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639.7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2.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收入48.1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72.7亿元;房产税收入56.5亿元;城市房地产税收入3.8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32.5亿元;耕地占用税收入36.5亿元;契税收入11.8亿元;车船使用税收入10.9亿元;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0.4亿元;印花税收入61.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43.2亿元;屠宰税收入7.5亿元;农业税和牧业税收入183.2亿元。
(二)间接税。间接税收入为3901.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76.4%。其中:增值税收入2212.6亿元,占税收总额的43.3%;消费税收入514.1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0.1%;营业税收入680.2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3.3%;关税收入272.7亿元;资源税收入45.5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176.3亿元。
与1985年相比,1994年我国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从38.9%下降到23.6%,降低15.3个百分点;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则从61.1%上升到76.4%,提高15.3个百分点。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长乏力,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要税源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额的12.5%。
三、2008年的税种设置及税收收入结构
2008年,我国的税制一共设立20种税收,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种税收为间接税,其他14种税收为直接税。
同年,我国的税收总额为54223.8亿元。其中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一)直接税。直接税收入为22116.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40.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12195.2亿元,占税收总额的22.0%;个人所得税收入3722.3亿元,占税收总额的6.7%;土地增值税收入537.4亿元;房产税收入551.6亿元;城市房地产税收入128.7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816.9亿元;耕地占用税收入314.4亿元;契税收入1307.5亿元;车船税收入144.2亿元;船舶吨税收入20.1亿元;印花税收入1320.2亿元;车辆购置税收入989.9亿元;烟叶税收入67.2亿元。
(二)间接税。间接税收入为33290.8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60.0%。其中:增值税收入19409.7亿元,占税收总额的35.0%;消费税收入2836.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5.1%;营业税收入7628.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3.8%;关税收入1770.0亿元;资源税收入301.6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1344.2亿元。
与1994年相比,2008年我国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从23.6%上升到40.0%,提高16.4个百分点;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则从76.4%下降到60.0%,降低降低16.4个百分点。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诸多税种收入大幅度增长,企业所得税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提高到22.0%和6.7%,开征了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2008年政府财政统计年报》中的有关数据计算,2007年美国、法国、瑞典和澳大利亚4个发达国家的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合计占本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8.4%、60.5%、64.3%和72.8%;泰国、摩洛哥、秘鲁和俄罗斯4个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合计占本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3.0%、42.7%、44.1%和43.5%。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高,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前者带来的问题是:最终消费者,特别是负担增值税、营业税等普遍征收的间接税的中低收入者负担偏重,税负的累退性比较明显;同时导致一些企业税前利润偏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后者带来的问题是:所得税、财产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财产分配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管理和税收管理水平都还比较低,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个体、私营经济成分比较小,个人收入、财产的来源有限而且货币化程度不高,间接税的税基相对宽一些,征收管理比较容易,直接税则反之。
不过,从发展趋势看比较乐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效益、社会管理和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逐步趋于合理。直接税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间接税收入的增长速度,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上升,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下降。预计在今后若干年之内,上述趋势将会继续发展。财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 陈素娥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