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关税调控在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方面。
入世降税承诺履行完毕
2010年,我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降低鲜草莓等6种产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3种化肥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维持不变,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继续对冻鸡等55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认真履行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维护了国家信誉,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自2002年起逐年调低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调整至目前的9.8%,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8.8%调整至目前的15.2%,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4.7%调整至目前的8.9%。其中,2002年大幅调低了53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12%,是入世后降税涉及商品最多、降税幅度最大的一年;2005年降税涉及900多种商品,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是我国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次大范围降税;此后的几次降税涉及商品范围有限,对关税总水平的影响均不大。2006年7月1日,我国降低了小轿车等42个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进口关税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
据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此次调整,我国关税总水平已由入世前的15.3%调整至目前的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8.8%调整至目前的15.2%,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4.7%调整至目前的8.9%。至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
继续发挥关税调控杠杆作用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但基础尚不稳固,特别是对外贸易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因此,2010年关税调整着重关注完善调控措施手段、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努力探索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联动的税收调控机制。
一是继续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对钾肥、动物饲料、棉花采摘机、土豆、甜菜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为保障国内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继续对尿素、磷酸铵等化肥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继续对复合肥等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二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对电极浆料、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照相手机用闪光灯组件等部分国内产能不足或技术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电子、化工、信息技术产品原料,光通信用微光组件、切纸机用弧形辊、机组式窄幅柔性版印刷机、小轿车车身冲压件模具、污泥涡轮干燥机、大马力发动机等有利于新技术引进及推广应用的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是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煤炭、锂辉石矿、溴、碲等能源资源类产品,植物酸性油等基础性原材料,槽式太阳能抛物面反射镜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原油、木浆、铁合金、钢坯、部分钢材等资源性、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四是根据国内外供需状况和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对磷酸、成品油、邻二氯苯、硝基甲苯、取向性硅电钢宽板、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船舶用传动轴、热敏打印头、接触式图像传感器、风力发电设备等产品不再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适当提高了燃料油、升华硫磺、硫酸、自动络筒机、覆铜板用铜箔等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同时,降低了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的出口暂定税率。
此外,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列目原则的前提下,增列了硫酸羟胺、重组人胰岛素、食品级冰乙酸、速凝永磁片等税目。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7868个增至7923个。
加强与新兴市场的经贸合作
充分发挥关税在促进多边、双边经贸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作用,对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尤为重要。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10年,我国将根据以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对部分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对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特惠税率,以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我国实施的协定税率产品范围更广、优惠幅度更大。一是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包括1767个税目,这些税目的平均税率为8.9%,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23.3%;二是对原产于智利的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29个税目,平均税率为1.3%,平均优惠幅度为87.7%;三是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62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5.3%,平均优惠幅度为43%;四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4.0%,平均优惠幅度为61.6%;五是对原产于新加坡的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2753个税目,税率均为零,平均优惠幅度为100%。特别是,自2010年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将实施第四批正常商品降税,双方90%以上的商品将实施零关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降税后,我国对东盟各国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税目数在6800个左右,总体平均税率为0.1%,平均优惠幅度为99%。同时,上述国家也将根据相关协定,在2010年对我国商品实施相应的协定税率。2010年,我国将继续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分别对原产于香港、澳门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和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此外,2010年我国将继续对老挝、埃塞俄比亚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实施零税率,并且税目范围涵盖了我国自上述国家进口的绝大多数商品。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称,加入世贸组织10年来,我国货物贸易进口总额由2001年的2436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1331亿美元,增长3.65倍,年均增长24.6%。我国进口总额占世界进口总额的比例由2001年的3.8%上升至2008年的6.9%,居世界第三位。随着关税调控手段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将步入更加健康、繁荣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