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改进。
一是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供给均明显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时刻面临着多种风险,从保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转移分散风险的角度看,必然会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恰恰不足,主要原因是较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同时,农业保险主要由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财政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此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一些领导认为农业保险风险性高,政府补不起,行政推动力度不够;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属政策性保险,没有政府补贴赔不起。这些认识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较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从中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也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是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现行分散的、区域性的、缺少风险基金保障的组织无法满足整个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现在: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各方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产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当前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具有政策性,属于非盈利的准公共产品,这就必然要求在组织的设计上应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但是现有的保险体系缺乏这一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农业保险承保面大小选择与保险责任控制存在矛盾,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以大数法则为理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盈利和稳定性,这从客观上要求承保面尽量地扩大,但另一方面我国地城辽阔,农业生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不同地域之间风险各异,况且农业保险还存在着农民认知水平和难以控制的道德责任风险,因此必须适当控制承保面,这一矛盾是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很好解决的。
三是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由于目前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被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利益保障和道德风险等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知识的宣传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农民自觉保险意识。一方面应积极加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使农民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才是真正的“稳定器”;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以点带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财政补贴或赔付比例,让农民看到好处,得到实惠,从而带动和影响其他农民自愿投保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资金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把保费补贴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加大对投保农民的保费补贴力度,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增加对经营机构的费用补贴,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同时,对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收入可采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或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的积累功能;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以险养险,反哺农业,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出台相关措施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放松放宽并积极引导农业保险组织开展资金保值增值业务。
三是加快《农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确保农业保险的健康运行。目前,在国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农业保险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