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0 作者:夏宏伟 王京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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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产品需求减少,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人员报酬支付压力加大,与此同时,员工收入下降,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发展面临来自市场和员工的双重压力。为降低经营成本、留住人才,很多大中型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试图通过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推迟当期劳动报酬支付,将员工收入与企业未来经营效益密切关联起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此情况下,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加大对激励型期权的优惠力度,对于促进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股票期权及其税收政策的基本规定
股票期权为美国硅谷科技企业创设,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允许获赠人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授权价格一般等于或低于授权时公司股票市场价值。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不断提升,公司股票市场价值会不断上升,获赠人按照授权价格购买公司股票,行权时股票市场价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为获赠人收益。其实质是让经营者分享公司剩余,有效地将企业经营者报酬与公司长期业绩和未来市场价值联系起来。实施股票期...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产品需求减少,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人员报酬支付压力加大,与此同时,员工收入下降,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发展面临来自市场和员工的双重压力。为降低经营成本、留住人才,很多大中型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试图通过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推迟当期劳动报酬支付,将员工收入与企业未来经营效益密切关联起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此情况下,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加大对激励型期权的优惠力度,对于促进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股票期权及其税收政策的基本规定
股票期权为美国硅谷科技企业创设,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允许获赠人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授权价格一般等于或低于授权时公司股票市场价值。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不断提升,公司股票市场价值会不断上升,获赠人按照授权价格购买公司股票,行权时股票市场价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为获赠人收益。其实质是让经营者分享公司剩余,有效地将企业经营者报酬与公司长期业绩和未来市场价值联系起来。实施股票期权,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吸引、留住和激励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延缓员工报酬支付时间,并获得发展所需流动资金,增强企业竞争力。
根据授权标的是否为上市公司股票,我国税法将股票期权分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并从授权对象、计税方法等方面对股票期权税收问题作了规定。
一是授权对象。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授权对象为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税法还没有严格规定。
二是征税环节。在授权环节不征税;在行权环节要就行权差价收益按照工薪所得计算纳税,在转让环节要就股票转让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股票期权约定授权后即可转让的,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的,在授权时就要对获赠人所得按照工薪所得计算纳税,行权时不再计算纳税。
三是计税方法。在行权环节,不同类型股票期权所得税收处理方式不同。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无论授权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只要股票期权对应股票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适用相对优惠税收政策,即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获赠人行权所得直接计入当月工薪所得,如果一次所得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进行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期权所得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股票期权行权后再进行转让的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
四是市场价值的确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值为行权当日收盘价。对于非上市公司,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政策缺乏递延性。在行权环节,获赠人既要支付行权对价,又要缴纳相应税款,如果行权环节与销售环节不一致的,资金压力比较大。获赠人通常选择在行权的同时进行转让,以解决资金问题,显然不利于鼓励获赠人长期持有。
二是股票期权分类不合理。目前,我国股票期权发展较快,出现了年薪制与限制持股相结合的“武汉模式”、将员工奖励基金转换为公司“虚拟股票”的“上海模式”等多种类型,但是税收政策并没有严格对此进行区分,而是采取了授权标的是否为上市公司股票的简单标准。比较而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税收政策要优惠于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不管被授权股票是境内上市股票、还是境外上市股票,是股票期权、还是股票增值权或限制性股票,也不管持有时间的长短,都可适用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
三是不同计税方法造成税负不公。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处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且差异较大。然而从规定内容来看,其适用范围并没有明显区别,不同计税方法造成税负不公。
四是获赠人范围及其任职条件规定不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授权对象为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但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获赠人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二者规定范围不统一,造成税收政策执行不便。同时,现行税收政策也没有就获赠人任职条件作出规定。
五是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值确定机制不完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值为购买日公平市场价,即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因为我国现行股票市场不完善,股票市场价值可操作空间较大,不能真实反映股票实际价值,如果以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值计算获赠人实际取得的所得,不利于反映获赠人以股票期权方式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
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是细化股票期权的分类。为了规范股票期权的使用,我国应参照美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思想,对不同性质的股票期权进行分类。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发行期权种类繁多,分类的标准应略有不同,其中包括:是否依据企业未来收益或员工的未来业绩来授权;是否有真实的可供行权的标的股票存在;是否规定员工必须持有期权及行权买入股票的期限等等。根据分类标准,首先,应分辨公司发行的股票期权是在授权日即赋予持有人确定性收益的“假期权”还是由公司长期业绩和未来市场价值决定收益的“真期权”,杜绝将股票期权当作工资奖金等传统薪酬工具来使用的行为;其次,应根据是否有可供行权买入的真实股票存在,将“真期权”分为“虚拟性股票期权”及“现实性股票期权”,再将“现实性股票期权”分为“激励型股票期权”及“非激励型股票期权”。不同种类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体现税法的公平原则。
二是完善激励型股票期权判定条件。为鼓励高科技公司和中小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建议取消现行按照授权标的物是否为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区分的规定,同时推出激励型股票期权制度。激励型股票期权应具备的条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的要求制定,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加以修订。同时,在限定激励型股票期权条件时,应重点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获赠人自授权至行权或转让期间的任职条件;二是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可转让,除非获赠人丧失法定的继续持有资格。通过上述方法,可将激励型股票期权扩展到上市公司以外的高科技公司,鼓励较多的企业通过这种制度缓解劳动成本支付压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是扩大激励型股票期权获赠范围。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获赠人为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非上市公司获赠人没有限制。但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国有企业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建议将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也纳入激励型股票期权范畴。一般意义上来讲,董事会成员作为所有者的代表,是不应该包括在激励计划中的,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是由政府任命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代表,而且董事会在生产经营决策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将其包括在股票期权激励范围之内。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将董事和监事包括在激励范围之内。综合上述情况,应将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也包括在激励型股票期权授权对象范畴之内,但是独立董事除外。
四是明确不同种类股票期权纳税时间。针对我国目前股票期权的种类,可考虑以下措施:对在授权日即赋予持有人确定性收益权的“假期权”,本质上与传统薪酬工具相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日应为授权日;对“虚拟期权”,受益人在行权时即取得确定性的现金收入,纳税义务日即行权日;对不要求持有行权买入股票一定期限的非激励性期权,受益人可以选择在行权日出售股票来取得确定性的现金收入,受益人之所以选择不出售股票,是期望股票投资取得更多的差额收益,属主动承担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因此行权差额的纳税义务日应为行权日;而对激励型股票期权的受益人,由于持有期限的限制,被动承担股价波动风险,其最终收益不确定,纳税义务日应为收益首次确定日即持有期满日。激励型股票期权纳税时点的完善应该分步实施。在现行税制下,税款主要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再加上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实行免税政策,因此不可采用在转让环节统一征税方法。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完善,特别是创业板的推出,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税是必然趋势。待恢复征税后,再加上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完善,可以参考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将激励型期权受益人行权收益的纳税义务日推延至行权买入股票的出售日。在当前税制下,为鼓励获赠人长期持有股票,避免过早征税,可规定纳税义务日为持有期满日。
五是完善股权激励计税方法。对于激励型股票期权,可继续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计算方法,给予相对优惠的政策;对于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股权激励,可统一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同时,为加强税收征管,可规定纳税人每年只能适用一次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纳税人年度内既有奖金,又有激励型股票期权以外股权激励的,要合并在一起计算纳税。
六是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值计算。针对我国现行股票市场不完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其实际价值的情况,建议选择以下两种价格中的较高者作为授权、行权或转让时的股票市场价值:一是授权、行权或销售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二是授权、行权或销售日期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
七是完善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其员工支付的工薪所得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此授权企业通过股票期权形式向获赠方支付的股票期权所得应视同工薪所得进行据实扣除,其扣除时点为获赠人按照工薪所得计算纳税的当年。获赠人取得激励型股票期权的,扣除时间为获赠人对股票期权持有期满日。
责任编辑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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