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津市财政部门近年来加大政府采购力度,2007、2008年两年完成采购预算167.7亿元,实现采购支出146.4亿元,节约预算资金21.3亿元。与此同时,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采购合同执行监管中的问题开始显现,为此,天津市财政部门从2008年以来加大了政府采购合同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从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角度出发,合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预算体制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天津市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加强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处理好法与法之间的关系,既强调政府采购合同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又要求执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相符,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规定内容签订和执行实施监督。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有关规定对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人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建议有关方面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方的民事责任。做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既不缺位,...
天津市财政部门近年来加大政府采购力度,2007、2008年两年完成采购预算167.7亿元,实现采购支出146.4亿元,节约预算资金21.3亿元。与此同时,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采购合同执行监管中的问题开始显现,为此,天津市财政部门从2008年以来加大了政府采购合同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从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角度出发,合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预算体制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天津市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加强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处理好法与法之间的关系,既强调政府采购合同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又要求执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相符,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规定内容签订和执行实施监督。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有关规定对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人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建议有关方面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方的民事责任。做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妥善处理好采购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力求依法行政。
二、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把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关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是实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除了要符合民事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外,更要以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投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因此,天津市财政部门引入了第三方监督机制予以保证,即通过第三方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一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实施监督,以保证采购合同正确和及时签订。二是引入社会公证部门介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环节,对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的一致性等内容进行公证,以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真实有效。
三、加大合同验收检查力度,实现政府采购全程监督
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是政府采购职能的本质所在。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个别供应商合同履行与投标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等问题,部分采购人或由于专业能力所限无法发现或为谋取私利默认了此种行为,不仅降低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性,也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原则。为此,天津市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2008年10月,市财政局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规定了3种项目的验收工作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完成:一是供应商有质疑并要求参与验收工作的;二是采购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对于8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规定了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三是财政部门认为应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项目。2008年,全市各采购代理机构共组织和参与验收项目500余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17项,并及时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保障了全市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国家和采购人的利益。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有关专家对某单位防汛物资的供货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防汛工作灯具外包装与实际产品的型号不符,提供的移动照明车与谈判文件和合同条款规定内容不符,且没有使用说明书和安检报告。特别是其提供的防汛工作灯检验报告系伪造件。对此,采购中心及时建议采购人终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了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同时,财政部门也依法对违约供应商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验收工作中,天津市还引入了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的机制。通过同行供应商的参与验收促进了供应商之间的监督与竞争。验收中发现的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有些就是同行供应商在参与验收中提出来而发现的。此外,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2009年,天津市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还安排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计划从三季度开始,对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已履约的合同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一方面,对采购人自行验收的项目情况实施检查;另一方面,对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合同验收规定的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开展双向检查,促进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执行,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工作落在实处。
四、健全制度保障机制,强化违约责任追究
为强化违约责任追究,2009年上半年,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前一《通知》中列举了10种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其中3种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阶段存在的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签订有悖于合同内容协议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在合同执行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对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招投标文件要求不符的,还将其列入了以虚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中。同时,通过建立供应商五级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对违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出等级并给予不同的评标分值扣减,直至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加大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弥补行政处罚规定的不足。后一《通知》中列举了采购人存在的13种不规范行为,其中涉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有4项。具体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按照定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定标文件或合同内容协议的;擅自变更、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或默认供应商提供与定标文件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情况的;不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事宜或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以及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对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分别做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相应的处理决定。目前,天津市已建立起政府采购合同事前监督、事中验收检查、事后责任追究的长效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 周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