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利用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支持经济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循环利用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
一是制定和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一系列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包括直接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加速折旧等。如对清洁生产、废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或由政府担保帮助企业借款;对于污染治理、环保产业等项目,在贷款利率、还贷条件和折旧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使用清洁能源的实行价格补贴等。同时,政策性银行应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国家应加快建立环境保护绿色银行,以根本解决目前企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信贷资金落实难的问题。
二是加强政府投资引导。政府应在经常性预算中设立节能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节能支出预算,并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应该是那些外部效应大、产业关联度高、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的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工业园以及重大技术领域和重大项目领域。政府的资金来源可以多方筹集,可以参照我国发行建设公债的成功先例。...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利用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支持经济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循环利用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
一是制定和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一系列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包括直接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加速折旧等。如对清洁生产、废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或由政府担保帮助企业借款;对于污染治理、环保产业等项目,在贷款利率、还贷条件和折旧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使用清洁能源的实行价格补贴等。同时,政策性银行应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国家应加快建立环境保护绿色银行,以根本解决目前企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信贷资金落实难的问题。
二是加强政府投资引导。政府应在经常性预算中设立节能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节能支出预算,并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应该是那些外部效应大、产业关联度高、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的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工业园以及重大技术领域和重大项目领域。政府的资金来源可以多方筹集,可以参照我国发行建设公债的成功先例。各级政府在国家准许的范围内应充分利用国债资金或发行循环经济债券,重点支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支持一批节约和替代技术、循环利用技术及“零排放”技术等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步伐。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机制下,还应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大民间筹资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规范限制性收费管理。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应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并明确排污费为国家所有资金,取消无偿“返还”政策,统一按照预算内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同时,要配套相应的针对性政策,使违规成本远远超过违规所得,从根本上阻断违规活动的利益驱动机制。此外,还应研究可出售的污染许可证制度,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相关机制,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促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
四是改革现行税制。首先,扩大征税范围。为了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问题,要扩大征税范围,将水、森林、草地、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纳入到征税范围,并逐步提高税率。另外,还可以考虑开征垃圾填埋税、噪声税、大气污染税等,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课征重税,从而限制市场经济主体的污染行为。其次,完善资源税。必须明确资源税的主要功能是提高资源利用率、遏制过度开采与浪费、保障可持续发展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制定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合理生产和使用行为。再次,调整其他税种。推广采用“消费型”增值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大部分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从而抑制了企业投资环保设备的积极性。为促进企业购置除尘、污水处理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环保设备,需要增加企业对这些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实践证明这种措施的效果是显著的。荷兰政府运用税收有效地遏制了包括镉、铜、铅、汞和锌等重金属的排放,1976—1996年,这些元素的工业排放量降低了86%—97%;丹麦政府对使用汽车燃料、烧煤、用电、垃圾填埋和汽车购买都要征税。第四,完善环保税种的征管体系。鉴于我国缺乏生态税制的设计和征管经验,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根据我国实际,当前可开征水污染税。这方面可以参照国外经验,比如荷兰的水税由两部分组成,一种对污染水资源行为开征,称为水污染税,根据排放物质的耗氧量和重金属量来征收,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税率不同;另外一种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课征的税,称为地下水税。今后还可开征空气污染税、垃圾污染税、氯氟烃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及个人对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再利用,从而最终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零排放”这一目标。另外,应完善税收优惠。不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工作,扩大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范围,对综合利用企业取得的废旧轮胎允许进项抵扣,提高利用废橡胶原料的进项抵扣率;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的生产行业和产品减免税等。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