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03年启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商业银行作为自治区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为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业务的顺利开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违规行为缺乏应有的监督。按照相关规定,代理银行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对预算单位违反规定的支付行为有监督、劝导、举报责任。如个别预算单位在进行授权支付转账业务时,在用途栏内填写“转账”明显不符合会计规范化要求,但代理银行并未要求单位书写明确用途。这一方面是预算单位会计行为的错误,另一方面也说明代理银行对单位的支付行为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是代理银行存在岗位责任、业务规范不落实的情况。按照目前各商业银行规范化操作和安全管理的要求,相关业务岗位必须经常轮岗。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虽然各行都制定了相关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规范流程,但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岗位轮岗后的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还时常存在岗位责任不清、业务规范要求不落实的现象,甚至个别具体操作人员未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存在交接岗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三是代理银行未严格执行零余额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03年启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商业银行作为自治区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为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业务的顺利开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违规行为缺乏应有的监督。按照相关规定,代理银行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对预算单位违反规定的支付行为有监督、劝导、举报责任。如个别预算单位在进行授权支付转账业务时,在用途栏内填写“转账”明显不符合会计规范化要求,但代理银行并未要求单位书写明确用途。这一方面是预算单位会计行为的错误,另一方面也说明代理银行对单位的支付行为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是代理银行存在岗位责任、业务规范不落实的情况。按照目前各商业银行规范化操作和安全管理的要求,相关业务岗位必须经常轮岗。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虽然各行都制定了相关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规范流程,但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岗位轮岗后的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还时常存在岗位责任不清、业务规范要求不落实的现象,甚至个别具体操作人员未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存在交接岗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三是代理银行未严格执行零余额账户对账制度的相关要求。按照现行办法的规定,代理银行应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报送上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月报及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对账单,核对账目。但各家代理银行基本没有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月报并与人民银行对账,与预算单位的对账也并不完备。
四是存在零余额账户日终无法清零现象。部分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成后,存在当日单位零余额账户无法清零的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业务培训不到位,岗位人员对退款业务不熟练或根本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个别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先清算、后支付。
五是未严格按照规定填制《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代理银行对文件规定相关内容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未按要求填制《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的现象。
随着公务卡业务的推广、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资金规模都不断扩大,新的业务、新的情况都对代理银行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行为已是迫在眉睫。
一是代理银行应制定合理、完善的系统内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并在工作中认真严格地落实,必须按规定及时将制定的系统内管理办法报财政国库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并定期、不定期接受人民银行、财政有关部门对相关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加强岗位责任制、业务规范流程的落实工作。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化操作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职能、代理业务职能和具体执行行为,加强内部岗位上岗培训和交接岗的责任落实及督促工作,强化内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再培训、再提高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管理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操作行为。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和清算业务;零余额账户必须每日清零,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账户划拨资金;向国库申请划款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应提醒、监督预算单位不得违规向基本户划转资金,并有责任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制《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避免形成垫付资金利息损失。
四是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工作,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各代理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送报表,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及时与财政、人民银行、预算单位进行对账。
五是按规定开立、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等国库集中收付资金账户。代理银行在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除要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督促、提醒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开立、变更、撤销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动情况报备财政国库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并向财政国库部门及时报送变更系统信息申请。
六是财政应会同人民银行定期、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制定相关办法,使商业银行形成对其代理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进行经常性上级对下级检查、网点之间互查、相关岗位自查相结合的业务检查制度,督促各商业银行切实做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时、准确、安全。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