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们对社会保险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本文拟就退休费用统筹是否属于平调和应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险基金制谈谈看法。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否属于平调企业的资金。
近几年,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许多地区积极进行退休费统筹的试点工作。如四川省自贡市进行了综合性试点,福建省国营工交企业全部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广东省在一半以上的市(县)范围内进行统筹,等等。各地的试点,尽管统筹范围、提取办法和提取比例有所不同,但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方面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再分配职能,保障了退休职工,特别是老企业和亏损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企业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之间开展竞争创造了一个大体相等的外部条件。但是,也有些同志认为退休费用统筹,无论每个企业的退休职工多少,都按统一比例提取退休费用,是平调。经过分析,我们认为,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有三:一是与统筹前比,原来退休费用负担较轻的单位统筹后退休费用的负担加重了,认为本单位负担了别的单位的退休费用;二是与没有实行统筹的单位相比,因统筹而加重负担的单位就认为吃了亏;三是目前的统筹试点,一般都没有经过立法程序,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的,也容易使人误以为是传统经济模式中的“平调”措施。
我们认为,退休费用统筹不是旧模式中的平调措施。第一,旧模式中的平调是极“左”思想的产物,其前提是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不承认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从而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任意地无偿抽调企业的生产资料、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严重伤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必然趋势。一方面,商品经济客观上要求体现优胜劣汰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这就势必出现企业破产、倒闭等现象,而原属于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就不是企业本身所能保障的;另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社会保险机制与之相适应,养老保险金已成为一种社会费用,这是对自给自足经济的必然否定。因此,作为一种社会费用,必须在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相应地要求按统一比例提取。因此,我们不能说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平调企业的资金。
实际上,在十年动乱之前,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一直由工会负责,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退休费用,并进行全国性的统筹。十年动乱不仅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的破坏,而且,使社会保险倒退到落后的自给自足模式.这几年,许多地区开始恢复退休费用的统筹工作,只是范围比较小,一般以市(县)为统筹单位,这只能说明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比较低,但与各个企业分别负担退休费用的办法比仍然是一种进步。
二、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险基金制?
在酝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制虽已成为一致的呼声,但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制却有不同的理解。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制,是当前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方式改革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正确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制,先要了解基金的含义。所谓基金,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预先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财。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基金必须是预先建立的;第二,基金必定是用于专门的经济活动。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社会保险基金制,就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预先建立用于保障受保人基本生活资金的制度。它与目前养老保险金现收现付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基金制是不论企业受保人多少,一律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按统一的比例提取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而现收现付制度则是企业根据本企业受保人的人数,按实际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实报实销,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在研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过程中,不少同志认为,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制就是事先积累资金,并以此作为我国社会保险筹资方式改革的目标模式。对此,需要加以分析。
首先,根据前述基金制的含义,事先积累确实是基金制的一种具体形式。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基金制就是事先积累。就基金制的具体形式而言,它既可以是事先积累资金,在积累过程中不发生支付行为,待受保人产生支付需要时,根据投保金额和时间,一次或分期支付;也可以是在全社会范围内,预先建立保障受保人基本生活的基金,在建立基金的同时,组织对受保人的支付。举例来说,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属于基金制,但并不是事先积累。因此,我们对基金制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和片面化。
其次,应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理解和认识事先积累的基金制。提出事先积累基金制的同志认为,事先积累可以避免将来负担过重。从企业和个人的微观层次上看,按一定比例事先提取保险金(尤其是养老保险金)确实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将来的负担。但是从资金运动的宏观层次上看,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内)社会保险开支总是一个既定的数量。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也总是形成积累和消费两部分,而社会保险开支则是消费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就一定时期而言,社会保险开支总是占国民收入的一定比重。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先积累与否,并不会在宏观上影响社会保险开支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换言之,社会负担的轻重只取决于国民收入的增长和社会保险开支的增长。因此,从宏观上考虑,在社会保险待遇为一定的条件下,我们靠采取事先积累减轻社会负担,不如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社会保险开支在各个时期均衡地进行负担。
最后,如果采取事先积累,仅养老保险一项,就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境。目前,全国职工一年养老保险开支约占国民收入的2%,这是必不可少的支出。若在职职工再事先提取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年约需200多亿元。考虑到在十五年以内退休的职工,按现行退休费待遇仅提20%的养老保险费,肯定不够退休后的开支,因而还需要事先补足这部分开支。在现有财力下,一年要企业提取这么多的养老保险费,显然是无法承受的。
综上所述,完全事先积累的基金制不适合我国目前的情况,不能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呢?我们的初步设想是: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统一的保险费提取比例,所有的企业按统一比例交纳社会保险费。为了避免年度之间提取比例变动幅度过大和调整比例的次数过于频繁,可以考虑,在每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确定一次社会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在提取的同时,由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受保人按期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