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财政的建立,对于合理筹集和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交通、运输、科技等各项事业,以及帮助乡镇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积极意义,对于管好用好民政经费同样具有促进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民政部门有些同志对乡财政还存在一些片面的认识.有的认为,“乡级经费由乡里包干使用,县民政主管机关的权责被削弱了”;有的认为,“乡级财务不向县民政局结报,民政部门的财务机构没事干了”;还有的认为,“乡财政的职能与《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有矛盾”等等。下面想就这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乡财政建立后是否会削弱县民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乡财政所的职能是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并对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而《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中所强调的民政主管部门权责结合的内容是分配权、审批权、调剂权、使用权和监督权。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矛盾。据我市靖江县的情况看,该县是从1985年初开始全面实行乡财政体制的,其民政经费仍是由民政局编预算,财政局核定,民政局下达分配指标,由财政局拨款。该县1985年年初民政经费包干基数为109.5万元,其中90万元是由民政局一次落实到各乡镇,平时财政局拨款,均是根据民政局的全年用款计划和拨款通知下达至乡财政所。财政所接到拨款后,根据县民政局指定的用途和乡民政科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期将款项转拨至乡民政经费专户存储,乡民政科负责安排使用。对于特需经费或非正常开支,乡级包干经费无力支付时,由乡里向县里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研究后,在县级控制指标中下达解决。属于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和救灾款等,均由县民政、财政两个部门联合发文,下达指标。当然,建立乡财政后,乡财政要对民政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督和检查,但这并不存在削弱民政部门权限的问题。
二、乡级财务不向县民政局结报经费,县民政部门的财务机构是不是没事干了?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我市每年的民政经费支出都在2,000万元左右,其中约有80%以上的经费是由乡镇直接支付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我们民政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乡镇。乡财政建立以后,乡一级的民政会计单位已不再是报帐单位,而是隶属于乡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因此,它所需的经费已无需由县民政局以汇款方式下拨,而应通过乡财政安排。理所当然,它的结报对象也只能是乡财政,而不应该是县民政局。这样,县民政局的财务机构是不是就无事可干了呢?经过我们调查,回答是否定的。乡级民政经费由乡里包干使用后,县民政局财务机构的工作责任和工作量只有加强,而不可能削弱。因为财务会计工作不仅是管经费报结,重要的工作应该是管理和核算。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活动分析、财务检查监督、会计反映、会计核算、计划统计等等,大量的工作都需要民政部门的财务机构去做。在目前乡财政不设国家金库的情况下,县民政局也不可能推卸对民政经费进行管理的责任。建立乡财政以后,民政局从拨款、结报的事务圈子中解脱出来,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财务管理和了解下面的情况。靖江县越江乡一位兼职民政会计说:“县民政局作为乡级民政业务的上级主管部门,完全有权监督我们按期报送报表,并据以检查、督促我们的工作,我们也有义务向上级业务部门及时报送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他们的指导和监督。”
三、乡财政的职能是否与《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有矛盾?我们认为,财政问题是个全局性的问题,财政体制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各个业务主管部门,各个业务主管部门只能服从这种整体改革。另外,从《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所强调的几个原则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的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看,它与乡财政制度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如果说有些突破,也只是预算管理体制上的变革,而这种变革是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的。
综上所述,乡财政体制建立后,对于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利因素是主要的,应该肯定。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也确实碰到一些实际问题,如:少数地方急需开支的项目未能及时得到拨款等等。但应该认识到,上述问题不是乡财政体制本身的问题,而是有些管理措施还没有跟上,或属于执行中的问题。我们相信,经过乡财政制度的自身完善,各项相应的管理措施的付诸实施,县乡两级的民政经费管理工作必将出现一个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