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通知说:1986年国库券发行总额仍定为60亿元,其中单位购买20亿元,城乡人民购买40亿元。
通知指出:购买国库券支持国家建设,是各单位、各阶层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分配给单位的购买任务,应当按期完成。分配给人民群众的购买任务,应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按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合理分配,保证完成;对确有困难的,可以区别情况,少分或不分配购买任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继续发行国库券的意义,激发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固定的国库券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各级银行要把发行国库券工作纳入经常业务,认真做好。各级宣传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现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全文刊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
本刊讯: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通知说:1986年国库券发行总额仍定为60亿元,其中单位购买20亿元,城乡人民购买40亿元。
通知指出:购买国库券支持国家建设,是各单位、各阶层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分配给单位的购买任务,应当按期完成。分配给人民群众的购买任务,应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按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合理分配,保证完成;对确有困难的,可以区别情况,少分或不分配购买任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继续发行国库券的意义,激发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固定的国库券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各级银行要把发行国库券工作纳入经常业务,认真做好。各级宣传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现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全文刊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城乡人民。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任务,采取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或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务;对城乡人民,一般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购买任务。对国家分配的购买任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条 国库券发行的总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6月30日结束,个人交款9月30日结束。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6%;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10%。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种。
第七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5年,在发行后的第6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八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九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