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按规定留给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不断增加。近几年每年都有10亿多元,约占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50%以上。而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于缺少管理预算外资金的经验,上了许多新建、扩建项目,不仅在资金上留了很大的缺口,而且还挤了成本,占用了应上缴的利润,严重地影响了广州市的财政收入。因此,广州市财政局于1977年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建议市属部分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交由财政部门统一代管。这个报告受到了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视。为了避免盲目建设,进一步挖掘资金潜力,促进广州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责成财政局对预算外资金加强管理,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从近几年由财政部门代管预算外资金的实践看,效果是比较好的,他们的做法是:
一、摸清家底,打好加强财政管理的基础。1977年,经中共广州市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市政府成立清理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财政局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后改为处)。同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冻结、清理市属各单位结余资金的紧急通知》1978年通过清理,摸清了预算外资金的家底和使用情况,砍掉了“无米之炊”的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120个,并确定将部分市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转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统一代管,为加强财政管理打下了基础。
二、扩大财政集中代管的范围,明确代管的项目。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门1978年到1983年统一代管预算外资金的经验,又决定扩大财政统一代管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并于去年7月份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确定从1984年8月1日起,对所有市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除规定4项不纳入集中代管的范围之外,一律由财政部门集中代管,统一有偿调剂使用。这4项不纳入代管的项目是:1、各单位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2、小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3、公司以下的零售和批发商店、饮食服务店的预算外资金;4、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资金。目前纳入财政统一代管的范围和项目是:
1、市属各部、委、办、县、局、处、总公司和局级公司、市直属厂等单位自行收支管理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以及集中代管或收缴下属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分成收入。
2、各局属商店和全民所有制的工厂、农、林、牧企业的各种留成、留用资金及其他收入.
3、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结余和各种留成资金。
4、市属各单位的宾馆、招待所的收入结余。
5、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中方分得的各种收入。
6、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的预算外单位的各种收入。
三、合理确定财政部门代管的原则,加强对自筹基建的管理。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代管的目的,主要是实行计划指导,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代管预算外资金的原则是:(1)坚持资金的所有权不变。财政部门集中代管后,哪个单位的钱仍归哪个单位支配,只是在使用时,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核和监督。(2)财政部门对代管的预算外资金,在不平调和保证存款单位使用方便的前提下,可以调剂使用。(3)各单位存入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调剂供出的也按银行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有了这样的代管原则,就便于推行财政部门代管的办法了。
广州市人民政府在确定财政部门代管预算外资金的同时,为了保证财政部门代管办法的实施,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对市自筹基建的资金也规定了加强管理的办法。自筹基建资金必须“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必须事先将基建资金全额存入市财政局在市建行开立的专户,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计划部门才能安排基建计划。
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代管以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了地方预算和银行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1980年至1983年,广州市财政局先后从集中代管的预算外资金存款户中拿出1.01亿元支持了预算内,拿出5,500万元定期存入银行,交给银行周转。
二、支持了企业发展生产。如支持一轻局所属企业表壳厂100万元进行设备更新,使该厂在钟表行业不太景气的情况下保持了利润的增长。
三、发挥了财政监督的作用。如房管局过去没有切实执行以租养房的原则,把每年2,000多万元的公房租金收入和一些代修理、代收房租收入,拿去搞基建、办水泥厂和为少数领导人的住房锦上添花,以至拖欠应发还业主的租金1,100多万元,并造成房屋失修。集中代管以后改变了这种状况并有结余1,3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