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蒋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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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正在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生产的方向迈进。为了适应农村的改革,促进经济的发展,几年来,我们在农业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上,逐步清除“左”的影响,从实际出发,调整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对象和分配结构;改进了扶持方式,把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周转使用;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充实了农业财务干部力量,加强了管理工作,资金使用效益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是,这些改革,还不能完全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在资金的分配方面,对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和林业,进一步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意义还认识不深。在解决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上,从财政预算增拨资金方面考虑较多,对广开财路,多渠道筹集资金方面研究较少。对财政支农资金沿用的“基数管理法”还没有完全突破,不利于因地制宜,合理调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对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统得过多,不利于地方从实际出发管好用好资金。为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继续搞好农业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正在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生产的方向迈进。为了适应农村的改革,促进经济的发展,几年来,我们在农业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上,逐步清除“左”的影响,从实际出发,调整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对象和分配结构;改进了扶持方式,把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周转使用;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充实了农业财务干部力量,加强了管理工作,资金使用效益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是,这些改革,还不能完全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在资金的分配方面,对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和林业,进一步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意义还认识不深。在解决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上,从财政预算增拨资金方面考虑较多,对广开财路,多渠道筹集资金方面研究较少。对财政支农资金沿用的“基数管理法”还没有完全突破,不利于因地制宜,合理调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对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统得过多,不利于地方从实际出发管好用好资金。为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继续搞好农业财务改革。当前特别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端正业务指导思想,自觉地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服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形势发展很快、很好,但是发展还不够平衡。一是生产结构不平衡,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发展比例不够协调,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还是薄弱环节;二是地区之间不平衡,全国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方,农民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这两个不平衡影响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从农村发展战略的全局考虑,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应在两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方面是,要在继续坚持决不放松粮食生产,支持粮食产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大力促进粮食转化、棉花转产,对农村产业结构作合理的调整,把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和食品、饲料等农副产品加工业搞上去,促进农工商(有的地方为贸工农)综合经营的全面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全面提高。另一方面是,要积极支持那些至今尚未摆脱贫困的地区、合作生产组织和农户,改善基本生产条件,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农林牧副渔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商品生产和建筑业、第三产业等,力求尽快治穷,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上述两个方面的工作,都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哪些地方应以发展粮食生产为主,哪些地方适宜发展畜牧业、水产业、林果业,都要从整个国家或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局来考虑,防止盲目支持。在符合国家计划指导的原则下,对所扶持发展的项目,要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搞好产、供、销等方面的综合平衡,根据财力可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避免一哄而起、不讲实效的做法。财政支农工作要把支持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事业的发展,以及支持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组织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有关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只有抓住了这些关键,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为了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国家已决定从商业、信贷、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农业财务工作要及时了解这些措施,与之密切结合,协调进行。
二、广开财路,多方筹集资金,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也需要投入必要的资金。过去在财政支农工作中贯彻了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这条原则是正确的,今后发展农村经济所需要的资金仍然应该主要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己筹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增加了,贯彻这一原则的条件,比过去好得多了。问题是要正确引导,使广大农民妥善处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妥善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向扩大再生产投入必要的资金。国家只能对某些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或者群众力所不及的骨干项目,以及贫困的地区、贫困的合作组织和农户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各级财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增加对农业的扶持,但从客观条件和财政现状考虑,则必须破除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思想,把提倡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开财路,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一个方向性的问题来抓。这几年,各地已出现了不少由有关方面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集资发展农村经济的好做法。参加这种集资的,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户和其他农户,也有乡镇和城市的企事业单位。有些地方还适当引进外资和侨资发展农业。我们从事农业财务工作的同志,要使自己的思想跟上不断发展着的客观实际,在解决农业资金问题上,把注意力转移到认真调查、总结和推广依靠群众、依靠社会集资发展农业的新鲜经验方面来。同时,还要根据农口预算外资金也在不断增长的情况,努力探索做好农口预算内外资金综合平衡的经验。当前要对农口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摸清收支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同主管部门严格规定开支范围,搞好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安排,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农业的发展。
三、对财政扶持农村经济的各项生产资金,按照国家计划和当地实际,统筹安排,重点使用
目前,财政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渠道较多,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有七个“款”。对这些资金如果机械地实行“基数管理法”,不能统筹安排、合理调剂,往往影响资金效益的发挥,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财政用于扶持发展农村经济资金的分配,应该根据党和国家每一个时期的政策要求适时加以调整。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而论,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要求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结构作相应的调整。每年增长的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重点应用于国家政策特别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各级政府对列入地方预算管理的财政扶持农业资金,有权在保证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在“款”与“款”、项目与项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这个原则早在1963年国务院农林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批转农业部、林业部、水利电力部、水产部、财政部《关于农业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就曾经作过规定。现在,财政实行分级包干,农业事业计划实行分级安排,各地根据事业计划和财力状况,对财政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在支农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调剂,不仅是符合规定的,而且有利于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更好地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和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发展。
四、进一步扩大财政扶持农村经济发展资金有偿周转使用的范围,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到期回收率
财政支农资金,自实行有偿周转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改革以来,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今后对财政支农的资金,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各地实际出发,有步骤地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凡是扶持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户举办的生产经营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都要逐步改用周转金的方式进行有偿支援。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建设,凡受益者明确的,也可试行有偿扶持。与此同时,对几年来发放的支农周转金要认真清理,按照合同规定大力组织回收,并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管理制度。重点是要在选准扶持项目、大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到期资金回收率。针对有的部门和借款者认为借了财政的钱,不还没关系的思想,借款必须有严格的经济合同,到期不还的,要收取逾期占用费。对负责发放周转金的财政部门,或财政委托发放的主管部门,凡不积极履行职责,不收回到期资金的,要采取经济措施予以惩罚,对积极组织回收的,要给予必要的奖励。建立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目的,一是促进用款者重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为了把财政资金用活,通过周转,补充预算资金的不足。不能因为周转金有点增加,就削减预算内支农支出的安排。为了搞好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都要配备必要的力量加强管理。在基层特别要抓好乡财政的建设,管好支农资金,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简政放权,改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改革要坚持宽严结合的方针,既要改变过去不适当的习惯做法,又要做到宽严结合,宽严适度。只有这样,财政工作才能更好地为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开道和服务。当前,在支农资金管理上,要适当下放制度修订权。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过去多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商主管部制定。今后,在财政分级包干的体制下,为了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支持生产的发展,本着大的管住管好,小的放开放活的精神,对财政支农资金,除总的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支农周转金管理制度,以及某些部拨资金的管理办法,仍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商主管部制定外,其余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宜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总的管理原则、使用范围或部颁制度,商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
在财政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中,还要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财政分级包干体制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财政根据各自的分工,保留了一部分专项的支农资金,以便有计划、有重点地解决一些问题,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保留多少,如何分配,应由财政部门因地制宜提出意见,经与有关部门商量后,报领导审定。在执行中,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时,原则上不要戴帽下达到某一个具体使用单位或某一个具体项目,以便下级部门从实际出发,在保证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确定扶持的具体单位和项目。这样做,既有利于实现宏观规划的要求,又有利于发挥下级部门的积极性,作出比较合乎实际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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