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28日(85)教技字00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高等学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自1982年起,对中央有关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每年增拨二千万元科研费。主要用于资助博士学科点的部分重点课题。三年来,共有66所重点院校的492个课题得到资助,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或阶段成果,有力地支持了研究生的培养,对逐步把一批重点高等学校办成“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研中心”起了一定的作用。
为改进科技管理工作,从1985年起,这项经费实行基金制管理,定名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由教育部向财政部统一领报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基金办公室,采取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由基金办公室按审定的课题拨付经费,不再按部门切块分配。
随文发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报告教育部科技司。由于时间较紧,各单位可同时组织基金课题的申请。在基金办公室成立之前,该项工作暂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基金课题评审的具体组织及日程安排,将另发通知。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设立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第二条 国务院1982年批准对中央有关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增拨的科研经费,从1985年起列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第三条 该项基金只限于资助中央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批准的博士学科点科学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择优资助以下各方面的研究课题:
一、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用意义,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课题;
二、带动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加速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研究课题;
三、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二、作过国内外情报调研,研究内容与其他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工作条件;
四、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研究的力量。
第五条 重点高等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博士点上的副教授以上人员,均可申请资助。申请者对课题负全责并真正主持研究工作。原则上已承担其它重要课题者,不能同时申请本项资助;申请者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课题。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一般以三年为限;申请资助的总金额以十万元为限。
第七条 为搞好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设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公室)及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组织课题申请、评议、评审,以及检查资助课题执行情况、年度总结、成果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所在学校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七份,报送基金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书》由基金办公室统一受理,经初审后送请五至七名学术上具有一定水平和造诣的副教授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对外保密。对参加评议的专家将酌付酬金。
第十条 基金办公室负责评审结果的汇总平衡,并按核准的经费指标分年度下达各有关学校。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年终结转,节余留用的办法。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直接需要的,单价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室装修及必要的出差、国内考察和学术会议、业务资料及劳务等费用。资助经费应按课题建帐,专款专用,由课题组支配。资助课题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违反资助经费使用规定者,停止资助或追回资助经费。研究工作全部结束的课题,节余经费一般留给所在单位并优先用于申请者的研究工作。资助课题因故中途停止或撤销,应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如数交回。
第十二条 经批准资助的课题,作为国家任务列入所在学校的研究计划,学校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支持保证。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向基金办公室提交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本年度工作安排及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资助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应报基金办公室备案;研究计划与方案的重大修改,应报基金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基金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科研管理人员对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如发现资助不当或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时,可中止或取消资助。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工作结束后,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向基金办公室提交如下资料:
一、研究工作总结;
二、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三、课题经费决算表;
四、课题档案资料目录。
第十七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由所在学校组织评议(鉴定)和初审,填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申报表》报基金办公室,汇编成册,印发公布。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等,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1985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