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贵州、河南、陕西三省人民政府1984年先后制订颁发了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三省在实施办法中强调指出,对农林特产依法合理征税,是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以利于促进和调节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更好地保护和发展山林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同经营粮食和经济作物一样,一切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法定的纳税人。实施办法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农业税的义务。三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了农林特产征税产品的范围,并根据不同产品的获利和市场供求等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产品适用的税率,调节引导农林特产生产更好地发展,适应市场的需求。同时,对某些需要照顾的产品或地区,规定了若干减免税收政策。三省在实施办法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政策和征收办法的宣传。要求各级财税部门以及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正确执行政策,切实加强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蔡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