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征收农业税时,对不同的农业收入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对种植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都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而评定的正常年景下农作物正产品的收获量。土地的自然条件,一般是指土质、水利、地势(高洼、平坦)、气候(温度、雨量)、风向、阳光等条件;一般经营情况,是指当地一般农业生产对土地所花费的劳力、畜力、施用的肥料和机械设备能力,以及耕作技术和复种指数等。常年产量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同于实际产量。常年产量既不按照先进的生产水平,也不按照落后的生产水平,而是按照当地一般的生产水平来评定。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常年产量总是低于实际产量。常年产量评定后,一般五年不变,增产不增税,在正常情况下,减产不减税。这样,可以使纳税人在耕种之前心中有数,它具有奖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可以鼓励农民积极增产,还可以避免年年评定产量的麻烦,有利于简化征税手续。
对于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由于种植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一般高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有的高出很多。所以如果按照同等粮田的常年产量计税,种植经济作物的负担比例就会低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有的会低得很多。为了正确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使种植粮食作物和种植经济作物之间负担保持大体平衡,应当根据各地种植经济作物获利的大小,参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适当地评定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的常年产量,其中获利较多的,常年产量应适当定得高一些。
对农林特产,国务院规定,按其产品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税。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应当改变过来。据一些地方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按农林特产产品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税,可以适应农林特产生长期有长有短,收获有“大年”、“小年”的特点,便利群众交纳,有利于平衡农林特产收入和粮田收入的负担,比较合理。对农林特产的产品收入的具体核定计算方法,可以因地制宜,按照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比如对于基本由国家收购的产品,可以在收购产品时随购代征;对自产自销比重较大的产品,也可以采取调查评议核定收入或者其他简便方法计算征收。
对于某些土地不固定的农业收入,例如河湖滩涂、淤地等,收入不固定,不宜评定常年产量的,应当在他们有收入的时候,根据实际收获的情况,经过调查评议核定收入计算征收,没有收入的时候,即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