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城市流通领域改革的步伐,搞活商品流通,活跃市场,国务院国发(1984)92号文确定一部分小型国营商业企业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一部分小型国营商业企业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一部分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修配等小店铺租赁给个人经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的企业,原有的财产仍归国家所有;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原有的财产,实行有偿转让,分期归还。这部分有偿转让的财产,其价格如何确定,怎样偿还,是一个政策性较强而又比较复杂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和集体企业之间的利益。现就这个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财产计价和偿还应遵循的原则
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有财产,在其计价和偿还中,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要有利于促进城市商业体制的改革,有利于小型国营商业进一步放开,把商品流通搞活,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和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兼顾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利益;三是偿还财产的期限内应“先还后置”,即在转为集体所有制以后,企业积累的资金,在偿还财产期限内,原则上应在还清全部财产后,再购置新的财产。
二、财产的计价
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有财产,其财产计价范围,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和家具用具、包装物、物料用品等。
1、固定资产的计价,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按固定资产原值计价(或称原始成本价)和按现值计价两类。按现值计价又可分为按帐面净值(即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计价和按现实市场价格计价两种。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具体计价方法,主要有原值法、净值法和市价法三种。
确定转为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固定资产价格,不宜采用简单的方法全部按净值或全部按原值计算,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如,对尚未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购建原值计价,但对于长期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购建原值低于现在市场现价幅度较大的,还应适当考虑无形损耗的因素;对于已提折旧,但不足固定资产原值80%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计价;对于提取的折旧已达固定资产原值80%以上或已提完折旧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按市场现价合理作价。这样做的好处:第一,可以兼顾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利益。由于企业的绝大部分固定资产已经使用,一部分价值已经得到补偿,并且补偿的价值已归国营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而使用价值也通过磨损相应缩小,如全部采用原值计价,就会价实不符,影响集体企业的利益,不利于推动城市商业流通体制的改革。相反,如果全部采用净值计价,也不尽合理,因为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有相当一部分已提取90%以上的折旧,甚至有的已提满折旧仍可使用较长一段时间,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商业企业折旧率相对偏高与实际使用年限差距较大,固定资产的价值提前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全部按净值计价,势必使一部分固定资产价格订得很低,甚至无偿转移给了集体企业,影响国家的利益。第二,简便易行。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种类比较繁杂,目前又无统一的价格标准,全部按“市价法”计价,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如果只将已提满折旧80%以上或已提满折旧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市价法”计价,大大缩小了“市价法”的计价范围,就可以减少“扯皮”,便于执行。
由于目前有相当的商业企业采用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在实际确定商业企业单项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时,可按综合折旧率和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及使用年限确定。如某企业年综合折旧率为4%。某单项固定资产原值500元,已使用了10年,已提折旧为200元(500元×4%×10),相当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40%。
2、库存商品一般可按帐面价值计价。帐面价值,是指按规定允许调整库存价值(如国家统一调价)后或清查盘点落实库存后的价值。对于一些长期遗留的积压及其他有问题的库存商品,应允许适当的折价。
3、家具用具、包装物、物料用品,应按不同情况,分别计价。如,家具用具一般采用五成法摊销,即在购入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冲销50%,帐面净值与实际物品的损耗有差距,因此,不宜采用帐面净值计价,应当按家具用具的新旧程度亦即实际损耗程度计价,如八成新的家具用具,即按该家具用具的原值的80%计价,这样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家具用具的现实价值。包装物大多采用降等摊销、分次(期)摊销或估价摊销等方法,其帐面净值比较符合实际损耗的程度,因此,可按帐面净值计价。物料用品一般是在使用时一次摊销,因此,应按原始购进成本计价。
三、财产价款的偿还
偿还财产价款期限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偿还的可能性,又要避免影响国家的利益。偿还期限过短,企业偿还有困难,影响集体企业的积极性;偿还期限过长,企业长期占用国家的财产、资金,又会影响国家的利益。
偿还的期限,可根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一般地说,流动资产可以规定为不超过三年、固定资产不超过五年。这是考虑到,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模较小,一般都具有偿还的能力。由于企业经营的范围、规模和经营的条件以及盈利水平高低的不同,企业偿还财产资金来源的多寡也不同。在确定企业偿还期限时,还要考虑到偿还资金的来源及数额大小的情况。目前,企业偿还财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企业交纳八级超额累进税后的留利、吸收的职工入股股金和企业的其他自有资金(如提取的折旧基金等)。企业在偿还财产资金时,应首先用税后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偿还,不足时可用职工入股股金垫还。如有的企业在偿还财产期限内,每年应偿还财产的金额超过当年应偿还财产资金来源的50%时,偿还财产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二年。如某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家财产6.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万元,固定资产5万元,偿还期分别为3年和5年,每年应偿还财产的金额为1.4万元。假如该企业每年偿还财产的资金只有2.5万元,偿还财产的金额为偿还财产资金来源的56%,在这种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偿还期。偿还财产的资金,在会计帐目上应单独核算,单独反映,以利于加强偿还财产资金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