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重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在本刊刊出后,人民群众纷纷来信,赞扬国务院用经济手段筹集社会资金的办法好,得民心,顺民意,并准备积极认购。有些来信中,提到如何为认购户保密、可否到银行购买的问题,经向有关单位了解,现就此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个人购买国库券保密问题,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28)财预字第10号《关于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早有明确规定,「个人购买国库券,由所在单位(农民由生产队,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认购、交款和领取国库券的手续,采取一次认购、一次或分期交款的办法。由于购买数额较大,不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到银行直接购买。」
因此,具有购买能力的同志,可以到当地银行认购国库券,银行和对待存款户一样对购买国库券的同志负责保密。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