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行公债是国家筹措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在建国初期和“一五”时期,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克服财政困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国家先后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下面将两次发行情况做一些简单介绍。
一、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发行情况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一方面,老解放区为了支援解放全中国的战争,已尽了最大的努力,新解放区的税收制度又未来得及建立,财政收入的增长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接收了国民党的四、五百万军政人员,全国的行政人员和军队增加很快,财政支出增加很多。因此,国家财政十分困难。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减少货币发行,紧缩货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逐步增加经济建设的投资,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是一种以实物为计量单位的公债,单位为“分”,每“分”所含实物为大米(天津为小米)六市斤,面粉一市斤半,白细布四市尺,煤炭十六市斤。这些实物的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此项平均市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这是在当时物价波动,币值不稳定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对保证购券...
发行公债是国家筹措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在建国初期和“一五”时期,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克服财政困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国家先后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下面将两次发行情况做一些简单介绍。
一、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发行情况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一方面,老解放区为了支援解放全中国的战争,已尽了最大的努力,新解放区的税收制度又未来得及建立,财政收入的增长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接收了国民党的四、五百万军政人员,全国的行政人员和军队增加很快,财政支出增加很多。因此,国家财政十分困难。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减少货币发行,紧缩货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逐步增加经济建设的投资,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是一种以实物为计量单位的公债,单位为“分”,每“分”所含实物为大米(天津为小米)六市斤,面粉一市斤半,白细布四市尺,煤炭十六市斤。这些实物的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此项平均市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这是在当时物价波动,币值不稳定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对保证购券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债券的顺利推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利息是年息五厘(即5%),每满一年付息一次。本金分五年偿还,从发行后的第二年起开始抽签还本,第一次抽签归还本金的10%,以后每年递增5%,即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10%、15%、20%、25%和30%。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的对象,主要是城市的工商业者、城乡富户和退职旧职员,也欢迎其它社会阶层的群众自愿认购。这主要是考虑老区人民需要休养生息,而新解放区的人民长期受国民党繁重的苛捐杂税的盘剥和国民党在战乱中的洗劫,生活已很困难,不宜对他们发行。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和信用膨胀,中央人民政府规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抵押,并不得用以做投机买卖。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原计划分二期发行,共发行2亿分,第一期的发行工作从1950年1月开始,3月结束。共发行9,818万分,折合人民币2.6亿元,为计划发行额的98.2%。第二期因国家经济情况有所好转而停止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数额看来很小,但在当时已经相当于货币流通量的43%。对于稳定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回笼货币起的作用是很大的。随着统一财经工作的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到1950年三、四月份就把物价基本平定下来,有力地促进了建国初期对财政经济状况的迅速好转。
二、1954年—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情况
1953年,我国已胜利地完成了抗美援朝和恢复经济的任务,从1954年开始,进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当时,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很多,仅靠国营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已不能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以156项重点项目为中心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从1954年到1958年,我国又连继五年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每年1月开始发行,10月1日起计息,年息4厘,自发行后的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1954年经济建设公债的本金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抽签归还总额的5%,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10%,第五、六次抽还总额的15%,第七、八次抽还总额的20%。1955~1958年公债还本期为十年,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10%,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15%,其余的20%于第十次还清。1958年,由于连续几年发行公债,对没中签的公债券兑付利息的工作越来越繁重,出现了持券人排队等候兑付的现象,影响了银行的其它日常业务,因此,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改为中签时一次付给本息,不计复利。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对象主要为职工、农民、城市居民、私营工商业者和公私合营的私方人员。为了不影响货币流通和控制信贷投放,国家规定:经济建设公债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1954年——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计划发行额为每年6亿元,实际发行数为:1954年8.44亿元;1955年6.22亿元;1956年6.02亿元;1957年6.81亿元。1958年计划发行6.3亿元,实际发行7.9亿元。这次公债发行计划的超额完成,对促进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加速国家经济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