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月25日(83)财税字第53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西藏不发):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有的纺织企业销售用自己生产的布匹、呢绒连续生产的服装,应当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现规定如下:
一、纺织企业用自产的布匹,连续生产成服装销售,对其所用自产布匹,应当按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和规定税率征收工商税;连续生产的服装,应在销售后,按照“其他工业”5%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二、纺织企业销售用自产的毛、麻、丝、化纤等各种布匹、呢绒连续生产的服装,也比照上述规定征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