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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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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3年1月11日(83)财税一字第13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
随着外贸体制的逐步改革,近年来有些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直接经营出口产品。对其计税问题,经我们研究,明确如下:
工业企业直接经营出口的产品,根据《工商税条例(草案)》第四条的规定,按照销售收入征税。因此,在出口时,应按其离岸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依率交纳工商税。如购销双方协议按到国外口岸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仍应按离岸价格计征工商税,即按到岸价格扣除我国口岸至国外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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