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24日(83)财税字第24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西藏不发):
根据农牧渔业部反映,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为了有效地治理农业病虫害,促进生产发展,各地近年来陆续试办了植保公司。对这些植保公司的征税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植保技术培训、病虫测报、维修药械、指导社员的病虫防治技术,以及承包代治部分农田的病虫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工商税。
二、对其承包代治任务中使用农药以及销售给社、队和社员个人的农药、药械所取得的收入、可比照基层供销社销售的农药、药械暂免征工商税。
三、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经营收入,均应按照规定交纳工商税。
四、上述经营服务所得的利润,在1984年底以前免征工商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