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需要解决按什么价格计算收入额的问题。特别是对海上合作开采石油,更需要切实解决好外商分得原油的价格问题。因为数量大,在价格上差一点,累计起来就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而且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涉及到在某些国家的税收抵免问题。有的国家对石油计价是采取规定标准价格的办法。确定价格的原则,是要与市场上独立双方的买卖价格相当,在评定价格时,要考虑同样或相当类型石油的各项调整因素,并在规定标准价格之前,各方都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参照国防上的通常作法,并考虑到我国除了合作开采石油以外,还有其它行业的合作生产各自分得产品的情况。因此,在细则第二十六条分两款作了规定:
一是外国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收入额;
二是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收入额。
这一条的前款,是不分行业普遍适用的规定,后一款则是对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具体规定。但是,总的...
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需要解决按什么价格计算收入额的问题。特别是对海上合作开采石油,更需要切实解决好外商分得原油的价格问题。因为数量大,在价格上差一点,累计起来就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而且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涉及到在某些国家的税收抵免问题。有的国家对石油计价是采取规定标准价格的办法。确定价格的原则,是要与市场上独立双方的买卖价格相当,在评定价格时,要考虑同样或相当类型石油的各项调整因素,并在规定标准价格之前,各方都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参照国防上的通常作法,并考虑到我国除了合作开采石油以外,还有其它行业的合作生产各自分得产品的情况。因此,在细则第二十六条分两款作了规定:
一是外国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收入额;
二是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收入额。
这一条的前款,是不分行业普遍适用的规定,后一款则是对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具体规定。但是,总的原则是相同的,都是以分得了产品,即从合作生产中分得了收入,不论是否运往国外,都要按规定的计价原则计算收入额,都是比照市场价格避免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价格。特别是对某些跨国公司,要防止其低报产品售价,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其集团内部另一家公司,来转移利润,少纳税。所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就是要对分成原油采用参照国际市场成交价确定价格。这不仅原则上是可行的,也是国际上通常可以接受的作法。当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调查掌握一定数量的国际市场价格数据,定期(如按季)审定调整计税价格。对于在合作开采石油合同中所确定的计算原油价格的办法,如果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定,符合细则规定的计价原则,可以考虑采用与合同相同的计价办法,并按提取原油出口的交接量,计算收入额。
细则条文中所说的“计算收入额”,其含义是允许外国企业从分得产品的折价收入中,减除该企业为取得此项收入单独支出的成本、费用,或发生的损失。这是因为,分得产品的折价收入,在很多情况下还包括外国企业的投资回收,并不就是纯所得。但是,这种单独支出的成本、费用或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与我国合作生产直接有关的,并且是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对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外的其它合作项目,涉及的行业范围比较广,如合作生产工业产品、合作养殖水产品、合作搞运输、合作建筑房屋等等,每个项目的生产、经营的方式和分配形式也不尽相同。除了分劈收入额或利润额以外,也有很多是采取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取产品。其中有的是可运产品,有的是不能运走的,如合作建筑所分得的房屋等。因此,原则上以分得产品即为取得了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需要考虑某些不同情况,具体地作出如何计算征税的判断。比如,外国企业通过与中国企业合作建造所分得的房屋,如果用于开设饭店或出租,则可以考虑按营业收入或按租金收入进行计算征税,如果将分得的房屋作价出售,就不一定限于在分得时就折价计算收入额,而可以考虑待其销售后,按其实得的售价收入计算所得额征税。因为对这种不能运走而又占用资金比较长的建筑物,待其销售后再计算所得额征税,不仅在控制管理的条件上是允许的、可行的,而且也有必要适当照顾到其实现所得的时间,以体现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
除了分取石油以外,对其它产品的计价,细则规定,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收入额。这里的中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当时的市场价格”。在一般情况下,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应当考虑到我国除了征收所得税之外,还要征收工商统一税,所以在确定价格上可以适当从宽一些,并尽可能同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时在价格处理的原则上相一致。笔者认为,对农、林、牧、渔等产品,可以参照国营商业收购价格计算收入额;对工业产品可以按出厂价格计算收入额,没有出厂价格的,可以参照国营商业的批发价格计算收入额。由于解决计算收入额的价格问题,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上述意见并不意味着要排除对某些不同情况作出其它相应的处理。比如,对某些矿产品,有坑口价格、国家计划调配价格和离岸价格之分,都同国际市场价格相差很大。有的是成交后直接从我国发运,也有的是运出后销售,还有的需要经过加工之后外运。这就需要适应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合理地解决计算收入额的价格问题。但是,在明确了基本原则之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也就比较容易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