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儿项规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严格票证领发手续。请领票证要凭正式领据。县税务局要根据税务所和专管员的票证使用情况配发,不能领多少就发多少。专管员和代征单位、代征人员领取票证,要凭票款结报手册办理,不准委托他人捎带。领发票证双方要当面点清,并相互签名。各级税务局、所领发票证都要及时记帐,按照规定,定期将票证领、发、用、存情况向上级局报告。
2、各级税务局、所都要有专人负责票证工作。要设置专用库房、专用箱、柜和专用票证包、袋,不许随意存放。专管员外出办理税收工作时,要做到票证不离身;非因税收工作外出不准带票证。负责保管票证的人员、专管员工作调动时,代征单位、代征人员解除委托代征工作时,必须交清经管的票证,并经所长、县局长审查。已填开的票证存根、报查联要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妥善保管。超过保管期限进行销毁时,必须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凡未到保管期限的,一律不准销毁。
3、要按照票证种类正确使用票证。在填写使用票证时,一定要坚持做...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儿项规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严格票证领发手续。请领票证要凭正式领据。县税务局要根据税务所和专管员的票证使用情况配发,不能领多少就发多少。专管员和代征单位、代征人员领取票证,要凭票款结报手册办理,不准委托他人捎带。领发票证双方要当面点清,并相互签名。各级税务局、所领发票证都要及时记帐,按照规定,定期将票证领、发、用、存情况向上级局报告。
2、各级税务局、所都要有专人负责票证工作。要设置专用库房、专用箱、柜和专用票证包、袋,不许随意存放。专管员外出办理税收工作时,要做到票证不离身;非因税收工作外出不准带票证。负责保管票证的人员、专管员工作调动时,代征单位、代征人员解除委托代征工作时,必须交清经管的票证,并经所长、县局长审查。已填开的票证存根、报查联要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妥善保管。超过保管期限进行销毁时,必须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凡未到保管期限的,一律不准销毁。
3、要按照票证种类正确使用票证。在填写使用票证时,一定要坚持做到:不准跳号使用,不准几本票证同时使用,不准互相借用,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财政收入凭证,不准用完税证代替专用缴款书,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4、专管员填用的票证(包括代征单位、代征人员填用的票证),要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所办理缴销手续,税务所要按期向县、市税务局办理缴销手续。缴销的票证要按顺序号清点号码,发现跳号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废的票证,要各联全份上缴,不准留页短页。
5、各级税务局、所都要定期清理检查票证库存情况。坚持税务所一月清查一次,县、市局一季清查一次,地、市局半年清查一次,省、市、自治区局一年清查一次。清查库存时,要有专人监点。专管员和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存票,在办理票证缴销手续时,同时清点,或者由税务所派人按期清点。
6、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都要制定票证税款长短损失核销审批制度。发现票证丢失短差以及税款积压、挪用、贪污、盗窃等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查明情况,严肃处理。不准拖延,不准隐瞒不报。
规定中对票证的填写、审核,税款的征收入库等问题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票证要按照规定逐栏填写,字迹清楚,计算准确,不得潦草、涂改、挖补。对纳税人的姓名、住址、经济类型、税种、税目、计税数量、销售收入额、所得额、税额、税款所属时期和填发日期、征收人员姓名等,都必须认真填写,不许遗漏、编造。要盖齐章戳。坚持“一税一票”,按照票号顺序全套一次复写,不准分页、隔页填写。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全份保管,按期上缴,不准私自撕毁。
票证审核要坚持做到:专管员自审、互审,会计复审,税务所长抽审。县、市局要按月全面审核。省、地两级局要按季或定期组织会审、抽审。县、市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有组织地采取内审外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审核。
严格税款征收入库制度。凡是纳税单位所在地设有银行的,不论在银行是否开有帐户,一律填开专用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直接向金库经收处交纳税款。专管员不能直接收款,也不能代交纳税款。自收税款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人员代征的税款,一律填开完税证。当地有金库经收处的,税务所或专管员要按日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送交金库经收处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当地没有金库经收处,而有信用社的,当日收到的税款,要临时存入信用社,只准划解,不准提取,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限期限额”办理票、款结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不准在银行开立税款存储帐户,更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或信用社私设税款存储帐户或存折。
要严格执行税款退库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退税,各级计会人员都要拒绝办理和支付。
规定还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提高对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一切漏洞,认真搞好工作。要把票证管理、审核、填票和税款入库列为评比、竞赛和考核的一项内容。对于坚持制度、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工作不负责任,以及贪污、盗窃、挪用税款等不法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