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一、二年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在税收法规方面,随意搞了一些“变通”办法,擅自减免国家税收。我认为,税收的减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事,超过权限,随意“变通”是有害无益的。
大家知道,税收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积累资金的主要来源,它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人们必须严格遵守。税法中规定的权限是不能超越的,规定哪一级审定的就应由哪一级审定。现在发现,有一些地区和单位搞的所谓“变通”,就是不按税法执行,把行不通的东西硬要变为行得通的,结果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有的地方,从本地区局部利益出发,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还有的对税务部门施加压力,强行减免税,否则,就被指责为卡企业的脖子。有的企业甚至借口“变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想方设法逃避国家税收,以至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等等。这是不能容许的。
那些随意“变通”的出发点,往往是企图少交税或不交税。有的还美其名曰:这就是“支持生产,搞活经济”。其实,这是挖了国家财政,侵害了国家利益,不但触犯了国家税法,而且影响当前国民经济的调整。因此,为了...
近一、二年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在税收法规方面,随意搞了一些“变通”办法,擅自减免国家税收。我认为,税收的减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事,超过权限,随意“变通”是有害无益的。
大家知道,税收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积累资金的主要来源,它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人们必须严格遵守。税法中规定的权限是不能超越的,规定哪一级审定的就应由哪一级审定。现在发现,有一些地区和单位搞的所谓“变通”,就是不按税法执行,把行不通的东西硬要变为行得通的,结果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有的地方,从本地区局部利益出发,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还有的对税务部门施加压力,强行减免税,否则,就被指责为卡企业的脖子。有的企业甚至借口“变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想方设法逃避国家税收,以至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等等。这是不能容许的。
那些随意“变通”的出发点,往往是企图少交税或不交税。有的还美其名曰:这就是“支持生产,搞活经济”。其实,这是挖了国家财政,侵害了国家利益,不但触犯了国家税法,而且影响当前国民经济的调整。因此,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民经济调整和四化建设资金的需要,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必须实行集中统一,不能各行其是,肆意“变通”。
当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税法与当前发展变化的情况有不适应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但是,必须按税收管理权限,按照立法程序办事。凡属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条款,在正式文件未下达或没有完成立法程序以前,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能随意“变更,尤其不能以“变通”作为手段,逃避税收。对那些随意搞“变通”,弄虚作假,破坏国家税法的,有关方面必须予以惩处直至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