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7月份开始,天津市建筑工程局所属的施工公司,取消了承包基本建設工程收取預付款的办法,改由財政部門統一核定流动資金的办法,核定的流动資金定額(包括以往自有流动資金部分)共为23%,幷規定全部流动資金由施工公司向建設銀行貸款解决。同时,財政部門与建筑企业实行了利潤分成,施工公司的貸款利息从利潤分成中解决。貸款資金的来源是由建設銀行組織基建資金,集中周轉运用。在手續上也有了很大的簡化,建設銀行把原来的存款戶、結算戶、貸款戶統一为一个戶头,取消了以往的貸款中請等手續,簡化到用款就可以提取。实行这个办法后,从降低額度来看,就可以比以往节約1,000万元;从7月份轉帳的数字上来看,財政上就收回了2,000多万元的撥款,节約了財政支出,幷可以把这笔資金安排給其他建設事业。
(天津市財政局 李葆安)
財政
(月刊)
(总第24期)
1958年 第9期
規定出版日期:9月5日
編輯出版者:財政出版社
北京公安后街三号
总发行处:邮电部北京邮局
印刷者:財政出版社印刷厂
訂購处:全国各地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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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半年六期 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