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营企业向国家預算解繳的利潤监交工作財政部規定自1956年9月起,將輕工业、食品工业、紡織工业等八个部門所屬企业的监交利潤工作,改由稅务机关接办;从1957年1月起,复將冶金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第一机械工业等九个部門所屬企业的监交利潤工作,繼續交由稅务机关接办,幷在这一基础上准备进一步接办全部国营企业的监交利潤工作。实踐証明,监交利潤工作交由稅务局負責后,大大改善了过去利潤解繳的延迟拖欠現象。
关于解繳利潤的結算方式問題,根据財政部195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监督国营企业解繳利潤的临时規定”中第12条規定:財政部应当会同主管部进行季度結算或年度清算,幷將結算、淸算結果通知稅务总局。这就明确規定利潤解繳的結算,是由主管部和財政部采取集中結算的方式,而不是由各个企业直接与当地监交利潤的稅务机关实行分散結算的方式。我考虑上述規定,是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和工作經驗而确定的,采取集中結算办法,有以下的好处:第一,財务收支計划是主管部汇总編造的,利潤解繳的結算工作,由主管部与財政部集中办理,能够使結算工作与計划工作一致。第二,由于各个企业生产經营的具体条件不同,經营結果有的盈余,有的亏損,这样,由主管部(局)在各企业之間进行相互調剂,可以保持資金运用上的机动性。并且,还可以加强主管部(局)对各企业的监督。第三,目前我国国营企业,除部分企业外,一般計划水平較低,因此,集中結算,可以避免分散結算可能发生的財务上的混乱現象。
但是,我認为这个問題还值得研究,固然我們不能不顧客覌条件,驟然改行分散結算,可是在我們研究上述集中結算的优点时,也可以看出:第一,集中結算只是便利了主管部(局)編制計划工作的进行,在形式上似乎减少了基层企业因計划水平不高而发生的困难,实际上它們在編制財务計划方面的工作,幷未减輕多少;同时主管部(局)所編計划的准确程度也不是沒有問題的,計划上往往是有估計的因素在內的。这样要强調编造計划应与結算工作相一致的作用,事实上已經不大。第二,主管部(局)对所屬各企业間的盈亏进行相互調剂,保持資金調度与运用的机动性,以及加强对企业的监督。这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經营成果較好的企业来說,由于盈利要經主管局的通盤調剂,就不能很好地刺激企业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加积累的积极性,因而削弱了經济核算制度。对于有計划亏損的基层企业来說,在生产經营和資金运用上容易产生依賴心,使它們对降低生产成本,貫彻节約制度,增加貨币积累,努力完成各种計划指标不够关心。主管局面对着广大的基层企业,要深入地进行檢查监督,有一定的困难。第三,集中結算虽也可以委托基层企业,就地分散交納利潤,但各企业按季分月的繳款計划,須在主管部、局下达委托書后,才能凭以解繳。在实踐中,委托書往往下达不及时,有时在年度开始一二个月后才下达,因而使入庫期限拖延,监交无依据,即使稅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协商估交,但也大多不能做到及时足額地解繳。同时,由于主管部、局对基层企业具体情况的了解和分析不够,下达的繳款計划,往往与企业特別是某些生产有季节性或有一定周期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出入,各月份的分配数字也不均衡,因而使企业資金周轉感到困难,使稅务机关监交工作感到不便。有时,由于繳款計划时常变动調整,使企业上下級間,企业与监交机关間,相互脫节,旣影响了国家預算的利益,也削弱了財政监督的作用。第四,集中結算的各种資料层层上报要費很多时間,遇有少繳或超繳情况,年終清算时,也不能立即分析和查明原因,結果不是影响企业生产和資金周轉,就是違反了国家預算的利益。第五,稅务机关虽可监督企业按期足額地解繳利潤,檢查了解企业繳款計划的执行情况,办理超繳或少繳的退补等項工作,但由于集中結算,工作深度是会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稅务机关不办理結算工作,企业难免对其监督檢查不够重視。第六,监交利潤工作由稅务机关接办后,稅务机关原可对企业交納的税和利进行統一的管理,做到經常督促,深入檢查,以达到促进企业經济核算的巩固和保証国家預算及时稳固的目的。但由于稅务机关不办理結算工作,就不能使双方的关系更加密切,就不能促使地方財政机关发揮工作的积极性和高度的責任心。
目前利潤的解繳,旣然大部分都是規定由主管部、局委托基层企业就地解繳金庫,那么把利潤結算工作改为由企业与稅务机关分散办理,將使监交机关能够充分发揮其积极性,解决問題及时便利,从而使监交工作更能提高一步,使財政計划的編制工作也得到改进。最后,企业的貨币积累是从物質生产單位創造出来的,其結算工作自然也应由基层企业直接办理。
由此可見,目前我国国营企业利潤解繳的集中結算方式,实有改为分散結算即由稅务机关同基层企业分散办理的必要。
当然,要改变結算方式,也不能不考虑到目前的具体条件。这里主要的是要从兩方面来加以考虑:在企业方面,値得考虑的是,財务、計划水平是否具备条件;在稅务机关方面值得考虑的是,干部业务水平是否能以胜任。因为利潤結算工作确实是一項比較复杂繁重的工作,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条件,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可是,消极等待是不如积极試行的。我認为目前不妨从下面兩点考虑:
(一)选擇条件較好的企业部門,例如工业方面的紡織系統、电力系統,商业方面的專卖公司系統的所屬企业,重点試行,取得經驗,再逐步推广。
(二)选擇干部力量較强、业务水平較高的某些地区的稅务机关,如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較大城市的稅务机关,先行与企业試办分散結算利潤的工作,从工作中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一些較有基础的地区,最后再在全国范圍內普遍推行。
一般地講,选擇这些較有条件的企业和稅务机关在結算工作上先走一步,困难是不会太大的,即使发生問題,影响的面也不致很广。而且許多地方国营企业,本来就是由各省、市財政厅、局办理計划审核和利潤結算工作的,現在移交稅务机关办理,在技术上幷不需要作过大的改变,在人力上也不致有多大的困难,相反地对企业有关办理結算的报表、凭証都集中稅务机关处理,在工作上可以减少財政厅(局)与稅务机关的重复或相互掣肘現象。这样可以簡化手續,节省人力,对企业和預算都有好处。而且,稅务机关本身就是国家收入机关,办理利潤解繳的結算工作,应該說是它們工作范圍以內的事。
总之,我的意見就是国营企业的利潤結算工作,应把由主管部与財政部集中办理的方式,改由基层企业与稅务机关就地分散办理。是否正确,尙希大家研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