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財政統一以后,几年来国营企业的收入都是采取集中交庫、集中結算的方式与預算建立关系的。在当时的条件下,我国国民經济的計划水平还不高,国营企业的財务、管理水平还較差,財政机关在对社会主义企业进行监督方面的力量还較薄弱,因此,采取全面集中的方式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1957年1月財政部发布的“关于监督国营企业解繳利潤的临时規定”中規定了冶金等17个部門的国营企业收入采取分散繳庫、集中結算的方式,这就使得国营企业收入工作前进了一大步,从而有利于及时地組織收入,有利于加强了对企业执行預算繳款工作的財政监督。
但是,在这些部門实行分散繳庫方式以后,很快就暴露出結算与交庫工作的矛盾。这些矛盾表現在:
第一,集中結算制度規定,国营企业收入的法定交庫單位是主管部,基层企业是接受主管部的委托就地交庫的,这个規定不能加强基层企业对預算繳款的責任心。目前很多企业对預算繳款工作不够重視,有拖欠現象。同时,有的企业不按主管部分配的計划数繳款,这就使預算繳款的监督工作发生困难。
第二、集中結算制度規定,財政部只审核主管部的决算报表,而对基层企业的决算报表則完全由总管理局来負責审核。地方稅务机关只...
全国財政統一以后,几年来国营企业的收入都是采取集中交庫、集中結算的方式与預算建立关系的。在当时的条件下,我国国民經济的計划水平还不高,国营企业的財务、管理水平还較差,財政机关在对社会主义企业进行监督方面的力量还較薄弱,因此,采取全面集中的方式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1957年1月財政部发布的“关于监督国营企业解繳利潤的临时規定”中規定了冶金等17个部門的国营企业收入采取分散繳庫、集中結算的方式,这就使得国营企业收入工作前进了一大步,从而有利于及时地組織收入,有利于加强了对企业执行預算繳款工作的財政监督。
但是,在这些部門实行分散繳庫方式以后,很快就暴露出結算与交庫工作的矛盾。这些矛盾表現在:
第一,集中結算制度規定,国营企业收入的法定交庫單位是主管部,基层企业是接受主管部的委托就地交庫的,这个規定不能加强基层企业对預算繳款的責任心。目前很多企业对預算繳款工作不够重視,有拖欠現象。同时,有的企业不按主管部分配的計划数繳款,这就使預算繳款的监督工作发生困难。
第二、集中結算制度規定,財政部只审核主管部的决算报表,而对基层企业的决算报表則完全由总管理局来負責审核。地方稅务机关只是按照总管理局下达的繳款計划,监督企业解繳預算款項,而对实現积累的基层企业完全沒有財政机关的深入监督。而总管理局面向着几十、几百个基层企业,这些基层企业又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在工作力量上就很难經常深入企业去进行具体的了解与檢查,这种情况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总管理局更細致地进行对企业决算的审核工作和更好地促使企业挖掘潜力、提高工作質量。这种情况,也使稅务机关监交工作的深入发生困难(如分析資料,进行了解、檢查等)。
第三、集中結算制度規定,主管部和总管理局有权把先进企业的經营結果去弥补完不成国家計划的落后企业,这样对先进企业的努力沒有鼓励作用,对落后企业也沒有刺激作用,因而違背了經济核算制原則与預算利益。
第四、集中結算制度規定,企业繳款的結算工作由主管部与財政部在季度和年度終了后进行,而在几年来的实际工作中,由于主管部的决算报表报送不及时和財政部的审批工作不及时,就使結算、清算的工作長期拖延。在这种情况下,超額完成計划的企业的超計划利潤長期为企业所占用,沒有完成計划的企业則由于多繳的款項不能及时办理抵繳或退还,就影响了企业資金的周轉。有些未完成計划的企业,在决算編出后,即自行將超繳部分扣抵下期应繳利潤,因而形成下期計划考核时的严重欠繳現象。如今年第一季度仅煤炭工业部所屬企业因此而形成的欠繳款項占应繳数24%左右。这些做法,都严重地影响了財政收入与稅务机关的监交工作。也影响了企业經济核算制的巩固。这是当前实际工作中的主要矛盾。
对于怎样正确地处理当前国营企业收入結算制度上的一些主要矛盾,目前在各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的大致有下列几种:
第一、实行分散結算办法。即以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为繳庫單位,由他們根据国家批准的計划上繳預算款項,幷直接与当地稅务机关办理繳款的結算工作。稅务机关在审核批准企业的决算报表后即可办理結算退、补与分成,总管理局和主管部不再和財政部办理結算工作。持这种看法的同志認为,实行这种办法可以根本解决集中結算与分散繳庫的矛盾,使国营企业收入制度完全符合社会主义企业核算与預算管理原則。
第二、全面实行就地的初步結算。即一律由基层企业按月、按季根据决算报表与当地稅务机关办理月份結算与季度結算,由当地稅务机关对企业决算报表进行初审,幷根据初审結果办理繳庫款項的結算退、补。企业决算报表的核定权仍然是总管理局,季度与年度正常的結算、淸算工作仍然由主管部与財政部来办理,并最終以財政部的結算結果为准。持这种看法的同志認为,在我国目前就实行分散結算办法还有一定的困难。而实行就地的初步結算可以解决当前工作中的部分矛盾,减少推行統一制度的阻力,俟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分散結算办法过渡。
第三、坚持貫彻現行制度。即結算工作仍然由主管部与財政部集中办理,并糾正当前工作中企业不按計划繳庫或自动結算自动抵繳的現象。持这种看法的同志認为,集中結算是符合当前我国国营企业財务集中設計的原則的,集中結算可以巩固主管部和总管理局的經济核算权,幷大大簡化財政、稅务机关对国营企业收入的計算与征收工作。同时,統一的“监督国营企业解繳利潤的临时規定”发布还不久,短期內就进行修改是不适当的,应当在以前不統一的基础上暫时把情况稳定下来,以后再考虑逐步走上正軌。
第四、在貫彻現行制度的前提下,給予地方稅务机关以一定的机动权,幷积极准备条件,以便在适当的时候全面实行就地的初步結算,然后向分散結算办法过渡。根据这种意見,最終的正式結算工作仍由主管部与財政部办理,在这个原則下,可以授权地方稅务机关按季或按月根据企业的决算报表所列实現数額进行抵、补,多繳部分可以抵作下期应繳款項,超計划利潤在扣除应提的企业奬励基金和社会主义竞賽奬金后,60%就地解繳金庫,40%留归企业在年度清算前作临时周轉之用。
我認为,上述四种意見,在当前的情况下,暫时实行最后一种是比較适当的,它將此現在的狀况有所改进,也可以解决当前实际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但由于这种办法不能根本解决集中結算所形成的矛盾,所以它只能是过渡性質的。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同时选擇几个条件較好的部門試行就地的初步結算,以摸索經驗。然后再逐步全面实行。
应当認为,集中結算制度是有很大缺点的,分散結算应該認为是国营企业收入結算方式的发展方向。但是,实行分散結算必須具备一定的条件,特別是国营企业計划、財务水平与稅务机关工作人員的业务水平。在今年,稅务机关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全面接办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上繳利潤的监交工作和积极組織干部学习企业財务、会計方面的基本知識,而不宜于設想在工作一开始就解决組織国营企业收入工作中的所有的矛盾。
正确地处理集中結算与分散繳庫方式的矛盾,是个复杂的問題,由于自己对这个問題的研究还很不透,工作的接触面又窄,以上只是根据实际工作中的体会提出的一些初步看法。錯誤和不妥当之处,請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