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作者:康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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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主产杂粮,粮食品种有二、三十种之多。按規定,征收农业稅以小米为主粮,其他粮食都要折成小米計算,因此就需要規定二、三十种粮食与小米的折合比例。这不但征收計算很麻煩,而且常因規定的折合比例不适当,造成农民負担的不合理。此外,征收农业稅以“中等粮質”为标准的規定实际上很难具体掌握,不能从經济利益方面去刺激納稅人向国家交納好粮,存在着“交好粮‘吃亏’,交次粮沾光”的不合理現象。同时,由于征得的粮質好坏不同,在財政部門和粮食部門作价結帳时,也常发生分歧意見。
为了簡化征收手續,进一步貫彻合理負担政策和粮食优質优价政策,以便刺激納稅人积极交好粮,河北省于1955年秋征开始实行了“以米分配,以款結算”的办法。从实行以后的效果来看,新办法基本上是成功的,首先是貫彻了粮食优質优价政策,旣能刺激納稅人多交好粮,也保証了国家預算收入。由于能减少一部分周轉粮(主要是用四留粮交稅的部分),相应地减少了农民的运粮劳动和購銷差价;粮食部門也减少了粮食損耗。其次是征收手續簡便省事,在財政部門方面,据估計,实行新办法以后征收农业稅的工作量比过去能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廢除了过去的二、三十种粮食折合比例,簡化了报...
河北省主产杂粮,粮食品种有二、三十种之多。按規定,征收农业稅以小米为主粮,其他粮食都要折成小米計算,因此就需要規定二、三十种粮食与小米的折合比例。这不但征收計算很麻煩,而且常因規定的折合比例不适当,造成农民負担的不合理。此外,征收农业稅以“中等粮質”为标准的規定实际上很难具体掌握,不能从經济利益方面去刺激納稅人向国家交納好粮,存在着“交好粮‘吃亏’,交次粮沾光”的不合理現象。同时,由于征得的粮質好坏不同,在財政部門和粮食部門作价結帳时,也常发生分歧意見。
为了簡化征收手續,进一步貫彻合理負担政策和粮食优質优价政策,以便刺激納稅人积极交好粮,河北省于1955年秋征开始实行了“以米分配,以款結算”的办法。从实行以后的效果来看,新办法基本上是成功的,首先是貫彻了粮食优質优价政策,旣能刺激納稅人多交好粮,也保証了国家預算收入。由于能减少一部分周轉粮(主要是用四留粮交稅的部分),相应地减少了农民的运粮劳动和購銷差价;粮食部門也减少了粮食損耗。其次是征收手續簡便省事,在財政部門方面,据估計,实行新办法以后征收农业稅的工作量比过去能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廢除了过去的二、三十种粮食折合比例,簡化了报表內容,省級征解会計已經由过去三个人减为一个人了。今后还准备只用“农业稅專用交款書”代替过去的那套表报制度。在粮食部門方面,工作量也稍有减輕,对粮食計划工作和掌握粮食任务比过去方便多了。財政部門和粮食部門之間也省去了作价的麻煩。因此,这个办法受到了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稅收任务完成得比过去快了。群众反映:“卖粮是卖粮,交稅是交稅,利落清楚,少麻煩。”
河北省实行的“以米分配,以款結算”的具体做法,在1955年至1956年間有些地区由于情况的变化和經驗的积累,曾經有过发展和改变。
1955年秋征时的具体做法,是在征收实物的基础上,农业稅的稅額和納稅人交納的实物都通过貨币来計算。从省到县和乡,逐級計算和分配稅收任务,仍旧以“主粮米”为單位,只在把稅收任务分配到具体納稅人时,才把稅額按平均統購牌价折成款数,与稅額米数一起通知納稅人。納稅人仍按过去交納实物規定与办法,以实物抵交稅款。接收部門(收粮站或采購站)收到納稅人的实物后,根据“以質論价”的原則,按統購或收購的牌价折算成款数,只要实交的实物折算的款数和应交稅額折算的款数相等,納稅人就算完成了交稅任务。接收部門根据和財政部門的协議,在收到納稅人交納的实物时开給三联單式“入庫証”(納稅人、县財政科和接收部門各一联),上面載明納稅人姓名、納稅日期、交納品种和数量以及折款数等。納稅人將全部稅額交訖后,持入庫証到县財政科結帳,結清后由財政科开給正式“完稅証”。范圍大的县,則規定納稅人到区結算(我們認为可以在乡結算,由乡財政干部統一到县、区結算,旣可縮短結算时間,加强乡干部的責任心,又可使納稅人省得多跑路)。財政部門凭“入庫証”定期和粮食部門算帳,將稅款轉为財政收入。在农业稅征解会計方面,根据入庫証按粮食、棉花、油料作物和代金四大类將折款数和折主粮数分別統計上报。
这个办法虽然取消了粮种折合率,避免了財政部門和粮食部門的粮食作价的麻煩,但是粮食部門还要代开入庫証和与財政部門結帳,納稅人交了实物后也还要与財政部門結帳,这些手續还相当麻煩。同时,財政部門繼續掌握实物种类和数量也无实际意义,徒增統計工作量。因此,到了1956年秋征时有些地区便不再向納稅人具体分配应交納的实物种类任务数,只規定“余粮社(戶)必須先卖征購粮交稅,卖征購粮款不足农业稅时,再卖征購棉花或油料作物交稅。粮食自足社(戶)或缺粮社(戶)可以先卖棉花和油料作物交稅”。財政部門只掌握入庫款数,不再管入庫原实物品种数(这些数字由粮食部門和收購部門掌握)。这样,实际上已經更接近折征貨币的办法了。那么,上級要的原实物品种数,又是怎么統計来的呢?一般是以每类实物的稅額比例和平均單价推算出来的(当然这种統計是无实际意义的)。
在1956年秋征中,共出現了三种征收稅款的方法,第一种方法就是由粮食站或采購站从納稅人卖的征購粮或收購棉花的卖款中,將納稅人应交的农业稅款代財政部門扣下,仍給納稅人开入庫証;第二种方法是財政部門和納稅人先协定出納稅計划,由財政部門將納稅計划通知各有关部門按計划代扣稅款,稅款部分开給納稅凭証,非稅款部分开給銀行支票,有的地方为了控制稅款,規定在征收期間沒有完稅証明,單凭支票取不出現款;第三种方法是由粮食部門和采購部門直接付給納稅人現金,由納稅人直接到銀行或財政科交稅。这三种方法都不够十分完善。第一种方法不但結算手續复杂,而且由于手續不完善容易发生納稅人逃避扣稅(如沒扣完稅,納稅人也說扣完了)或“扣重”(卖粮卖棉都扣款了)的現象。第二种方法虽然能够防止逃扣或扣重的現象,但是不能有效地促使納稅人投稅,同时这种控制現金流通的办法会妨碍农村經济活动,农民有意見。另外,如果納稅人的交稅計划訂得不切合实际,也会形成尾欠。第三种方法虽然最为簡便,省去了財政部門和粮食部門的結算手續,但是却要相应地增加貨币投放量,控制不好就会有农民用应交稅款盲目冲击市場的危險。看来,按貨币計算后的具体征收稅款的方法,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为了实行征收农业稅“以米分配,以款結算”办法不影响国家掌握粮食,河北省特別强調了征收农业稅工作和粮食統購工作必須更密切地結合起来。从省級領导起,便將这兩項工作統一安排,統一布置,分工負責,相互合作,逐級成立粮食办公室統一領导。在实际工作中,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催交和淸理工作,粮食部門主要負責檢驗、接收和扣稅工作。在开始征收农业稅和統購粮食时,由县召开三級扩大干部会議(包括財粮干部和合作社社長、会計)、將农业稅征收任务(分为原主粮和扣算的款数)和粮食征購任务(粮数,不再分为应交农业稅部分和統購部分)同时布置到乡和社(对粮食自足社、戶和缺粮社、戶不布置粮食征購任务)。从河北省的經驗看,实行农业稅改按貨币計算,只要能够正确地把农业稅的征收粮食任务轉移到粮食統購工作方面去,采取一套有效的办法来保証完成征收农业稅和統購粮食工作的任务,就不会因征收农业稅計算方法的改变而影响国家掌握粮食。特別是兩項工作的更密切結合,是保証粮食統購任务和农业稅征收任务順利完成的重要关鍵之一。
从河北省实行农业稅改按貨币計算的办法的經驗看,我們認为下面几个問題是値得特別注意的。
(一)实行农业稅改按貨币計算之后,不仅要注意掌握粮食,而且財政部門还要注意掌握稅款。上面所介紹的河北省1956年所实行的三种交稅方法,都沒有做到严格地有效地控制稅款,这就可能拖長征收时間和留下尾欠。因此,改行新办法后不仅不能放松領导,反而应該更加强領导,必須特別加强組織交稅和催交工作,并进一步建立一套簡便易行的制度与办法。根据河北省的实际經驗,我們認为規定农业稅改按貨币計算办法时,应注意以下三个原則,即:(1)簡便易行;(2)能促使納稅人积极交稅;(3)国家能控制住稅款。对于农业稅折款額的結算,以采取非現金結算方式为宜。根据河北省雄县采用現金結算方式的經驗,因征收农业稅而多投放的农业稅折款貨币,需要在三、五天之后才能流回人民銀行。这就需要設法防止发生农民用暫时經手的农业稅折款貨币冲击市場或随便挪用后交不了稅的情形。在采取扣稅的方法时,应該防止硬扣的做法,特別要照顧合作社临时发生的現金需要。
(二)改按貨市計算农业稅时,正确規定农业稅額的貨币折价是一个很重要的問題。稅額折价过高就会加重农民的負担,反之,就要减少国家的財政收入。規定折价必須遵循“公私兼顧”的原則,一般情形下应和購粮价格一致,即納税人交納的实物稅額应按交納地点的收購牌价折成貨币額,否則就要发生負担不合理的情形。譬如,相鄰的甲、乙兩社負担同样的稅額,稅額的折价也一样,如果甲社按規定向西边的一个粮价比税額折价較低的收粮站交粮,而乙社按規定向东边的一个粮价和稅額折价相等的收粮站交粮,就会使甲社的实际負担重于乙社。1956年河北省是規定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一个至三个折价的。我們認为最好县事先把全县的粮食牌价情况和收粮站的分布情况了解清楚,然后結合划分納稅人交粮地点来确定全县的农业稅額折价和社(戶)的具体折价。
确定折价时,还須照顧到粮質因灾普遍下降的地区或合作社(戶),不然就会不合理地加重这些社(戶)的負担,造成群众不滿。此外,还要反对在折价中的片面群众覌点,就是不管粮質好坏,一律按高价折算的做法。
1956年河北省夏征中有些地区就出現过这种情况,結果給国家造成了損失,交了好粮的农民也有意見。最后,在收粮时,应注意敎育收粮人員不得故意压級压价,否則也会加重納稅人的負担,造成农民的不滿。
(三)实行按貨币折算农业稅,对于旣无經济作物又无現金交納农业稅的缺粮社(戶),仍应該允許他們以粮食抵交稅款;但他們交稅的粮食应作为周轉粮,允許他們日后有錢时再买回去。如果不这样,他們交稅就会有困难。
我們認为,有条件的地区,在保証完成国家的农业稅任务和粮食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农业稅改按貨币計算的办法。但是各地区在实行农业稅改按貨币計算之前,都要注意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加强宣傳,特別是要注意把改变新办法的道理和具体做法向社干部和农民群众交待淸楚。最好先选擇几个点試行一番,取得經驗之后再全面推广。这里介紹的河北省的經驗,只能供各地推行农业稅改按貨币計算办法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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