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作者:陈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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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社会必須建立后备基金的物質前提。保險是建立这种后备基金的一种方式。此外,还有集中方式和“自保”方式。
在某些同志中,对保險存在着这样兩种看法:一种認为由于灾害的存在,保險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因此覚得国家停办財产强制保險値得考虑。另外一种看法恰好相反。認为財产强制保險旣然可以停办,其他保險也就同样可以停办,国家保險可用救济、征稅等方法来代替。因此覚得保險工作沒有前途。以上兩种看法表面上是相反的,但我認为它們有着同一根源。那便是忽視了保險的社会前提。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社会必須建立后备基金,以便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持續和生活的安定。这在任何社会都是必要的(当生产有了一定剩余之后)。但后备基金的建立,是否采取保險方式,却是另外一回事。我們要探討的中心問題便是除掉灾害事故这一自然前提之外,还有沒有其他条件决定着保險的作用。如果有这样的条件,那末就不难得出結論:①建立后备基金的必要性和保險的必要性加以区分,而由于混同兩者所产生的前一錯誤看法,即可消除。②如果有这样的条件,就不难了解保險的存在有它的客覌必然性,只要具备这些条件的地方...
(一)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社会必須建立后备基金的物質前提。保險是建立这种后备基金的一种方式。此外,还有集中方式和“自保”方式。
在某些同志中,对保險存在着这样兩种看法:一种認为由于灾害的存在,保險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因此覚得国家停办財产强制保險値得考虑。另外一种看法恰好相反。認为財产强制保險旣然可以停办,其他保險也就同样可以停办,国家保險可用救济、征稅等方法来代替。因此覚得保險工作沒有前途。以上兩种看法表面上是相反的,但我認为它們有着同一根源。那便是忽視了保險的社会前提。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社会必須建立后备基金,以便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持續和生活的安定。这在任何社会都是必要的(当生产有了一定剩余之后)。但后备基金的建立,是否采取保險方式,却是另外一回事。我們要探討的中心問題便是除掉灾害事故这一自然前提之外,还有沒有其他条件决定着保險的作用。如果有这样的条件,那末就不难得出結論:①建立后备基金的必要性和保險的必要性加以区分,而由于混同兩者所产生的前一錯誤看法,即可消除。②如果有这样的条件,就不难了解保險的存在有它的客覌必然性,只要具备这些条件的地方,保險就是不能取消的和代替的。这样,后一看法的錯誤,也就不言自明了。
(二)
我們知道,保險方式是由个人或經济單位(投保人)向專門經营这种业务的保險組織(保險人)交納一定費用,建立共同的后备基金。参与建立这一基金的投保人遭受灾害損失时,即由保險人从这一共同的后备基金中給予补偿。
保險是利用由許多投保人凑集起来的后备基金对个別受灾的投保人实行損失补偿的。实际上就是把个別投保人的損失,分攤給全体投保人,或者說是全体投保人对受灾投保人的充分的經济援助。通过損失分攤,或者說,依靠別人的經济援助来弥补損失,这就是保險的实質。
所以我們可以說,保險是个人或經济單位在遭受灾害損失时,取得充分的社会經济援助的一种方法。社会对个人的經济援助原不限于保險,例如救济,也是援助的一种,但这种援助是不充分的。这里我們要特別注意,保險这种充分的經济援助,是有条件的和間接进行的。所謂有条件的,是說这种相互的援助,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个人或經济單位必須担負一定的义务(納費),作为享受权利(援助)的条件。所謂間接的,是指这种相互援助是通过第三者即專門經营保險业务的保險人实現的。这种充分的經济援助为什么必須是有条件的和間接的呢?这是問題的焦点。
这种經济援助必須是有条件的和間接的,原因在于它是在不同的財产所有人之間进行的。在这种援助中,发生着所有权(援助部分)的轉移,因此沒有条件是不可能的。其次,这种援助所以要通过第三者进行,是因为分散的財产所有者,直接建立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有困难,特別要使这种損失分攤超出狹小的地区范圍,更无法办到。因此就有由第三者担負組織工作的必要。大家通过对第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間接地联系起来,使得相互間的經济援助成为可能。
由此可見,用保險方式建立后备基金,是有它的社会前提的。那便是:財产私有制(生产資料,生活資料)和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沒有这些条件,保險就沒有立脚点。
这里有兩点要略加說明:第一,毫无疑問,生产資料的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合作社所有制,是性質根本不同的兩种所有制形式。但是在成为保險的社会前提这一点上,它們是相同的。第二,私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在作为保險的社会前提这一点上是等同的,幷不意味着資本主义保險和社会主义保險性質上的等同。在資本主义社会,保險的社会职能被資本家用来作为私人追逐最大利潤的工具。而社会主义保險則是为保障生产,保障人民福利的国营事业。除此之外,从保險基金的来源和保險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来看,它們也是互不相同的。
(三)
除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自然前提之外,保險还要有一定的社会前提。因此,采用保險方式就要以它的社会前提的存在与否为轉移。在社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中,保險的社会前提消失了,从而保險的需要也就不存在了。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不是私人財产,也不是合作社集体財产,而是屬于整个社会所有的財产。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国营企业,已在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合成一体,由国家統一掌握管理。在这些企业之間进行損失分攤都沒有任何实际意义,只不过是把全民的損失分攤給全民而已。国营企业之間,經济上的相互援助,始終是全民自身范圍內进行的,决不引起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国家完全可以直接处理,而不需要什么外部条件,更沒有通过第三者去兜圈子的必要。何况对国营企业来說,国家保險公司也不是什么眞正的“第三者”呢。
对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来說,建立后备基金的最好方法,无疑問地是集中方式。在資本主义社会,生产企业等都是資本家的私人財产,因此集中方式无法采用,甚至它們的有限的合办事业,也要向私人保險公司保險。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掌握了經济命脉,大工厂、大企业等都是全民財产,因此采用集中方式有了可能。
集中方式,即由国家直接从預算撥款中建立后备基金的方式,对国营企业来說有很多好处:(1)通过保險就必須負担一定的管理費用,集中方式不用負担这种开支;(2)可免去手續上的周折和資金的迂迥流轉,从而可避免人力上的消耗;(3)集中的后备基金不仅仅限于补偿灾害損失,而且可用于多方面的目的,发揮基金的最大效能;(4)这种基金还可采用实物形式,这是保險方式很难办到的。由此可見,建立集中的后备基金要比保險方式經济得多,簡便得多。但这种方式不能用于私人和合作社。因为私人的、或合作社的財产損失,是不能用国家預算(全民財产)予以无条件的补偿。
由于用集中方式建立后备基金优于保險方式。所以国家停办国营企业財产强制保險是正确的。但这幷不是說过去办理財产强制保險就沒有作用。在解放初期,国家財政还有困难,集中的財政后备还不充足,在損失弥补的处理上,許多作法問題还无暇解决,而暫时采用保險方式是有技术上的意义的。今后,国营企业的某些財产,如物資、貨品等,也还可能繼續通过保險来补偿損失。因为物資流动大,增减快,不象固定財产那样,容易进行监督,特別在运輸中的物資(运輸保險),保險公司把查勘損失,搶救打撈等工作集中担負起来,在实行对物資損失的监督和挽救受損財产等方面,都起着作用。因此这类財产暫时仍参加保險,是可以理解的。
但应該承認:对国家財产采取保險方式建立后备基金,只有技术上的意义,沒有实質上的意义。有的同志認为,在国营企业、合作社、公民个人之間,可以进行具有实际意义的損失分攤,发生眞正的經济上的互助作用。事实上,同一种保險类別內,国营企业业务所占比重过大(社会主义国营經济强大的必然結果),对国营企业总的損失賠款,总是低于它們所繳保險費的总額。在这种情况下,分攤損失給其他經济成分是談不到的(这里不涉及对外貿易的海上运輸保險問題)。由此可見,对国营企业財产暫时采用保險方式解决損失弥补問題,是可以的;但若長期这样作,就不經济了。我們应該研究如何从国家集中后备中处理損失补偿的技术問題。建立可行的制度和办法,逐步实行。在这方面,苏联的經驗可供我們学习参考。
(四)
如果我国国营企业財产不再需要采用保險方式建立后备基金,强制保險就可全面停办,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保險工作沒有前途呢?当然不是的。理解了保險的社会前提,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今后在合作社經济(生产領域)和公民方面(消費領域)保險是有广闊的发展前途的。
合作社的生产資料是社員集体所有的財产。各个合作社的財产被这种集体所有权分割着。一般合作社虽然有“自保”方式的后备基金,但要想应付巨大的灾害損失,还是要靠其他合作社的充分的經济援助。在这种援助中发生着所有权的轉移,因此就不能不采取有条件的、間接的方式,也就是采取保險的方式。所以在合作社經济中,保險有着坚固的基础。
有的同志認为,对合作社可用征稅或救济的办法来代替保險工作。这是不可能的。合作社遭遇巨大灾害,国家是要救济的,但这种无条件的全民的經济援助是有限的,不可能达到恢复全部財产損失的程度。至于用征稅办法来代替保險,首先一系列的問題,便无法根据財政原則加以解决。如国家对所有的灾害損失負責呢,还是只負責一部分;稅率怎样确定;发生損失后怎样处理賠偿等等。这些問題如果根据保險原則来解决(也只能根据保險原則解决),則保險工作实質上仍是存在的。再从合作社方面看,各地区自然条件不同,建筑条件不同,因而受到的威胁不同,所需要的保障也就不同;各个合作社經济狀况又有好坏,負担能力有大小。这些都决定着,如不加区別地一律用征稅的办法,是很难行通的。如果这样作,对国家說,会使財政預算的稳定性經常受着威胁;对合作社說,就普遍地增加了負担。由此可見,在合作社經济中,建立后备基金的保險方式是无法代替的,也是无法取消的。
对合作社来說,只有当它們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时,才有可能用集中方式代替保險方式。而在这以前的是时期內,广大合作組織需要保險,这就为保險工作提出了艰巨的任务。特別是我国农业合作社为数极大,逐步开办适合它們需要的牲畜保險,財产保險,农作物保險等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这是一項异常繁重的工作,必須进行長期的,艰苦的努力,才能逐步办好的。
在消費領域,公民同样是需要保險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滿足生活需要的消費用品是私有的,社会产品还是按照劳动进行分配。生活資料的私有权把每个家庭的經济截然分开。它們之間关于財产損失的相互援助,也只能采取保險方式进行。所以在公民中,保險也有坚固的基础。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这决定着保險在消費領域中活动的重要性不亞于生产領域。要使得人民生活在任何时候都不受灾害事故侵襲的影响,旣是安定的,又能稳固地逐步提高,不依靠保險来加以保障是不行的。中国是一个有六亿人口的大国,为上亿的家庭办理財产保險、人身保險等等,工作的繁重是可以想見的。在公民中,只有到实現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則时,保險才会失掉它存在的条件。但这不是短时間內就可以达到的。
(五)
虽然对国营企业的財产强制保險即將全面停办,但我国保險工作的前途仍极远大。对这一点有任何怀疑,都是沒有根据的。正是在合作社和公民兩方面保險业务有着远大发展可能性的基础上,国家提出了“保險由集中业务走向分散业务”的方針,这一方針正确地反映着客覌的要求。在这一方針的指导下,目前农村合作社的牲畜保險业务,城市居民的火險、人身險业务等都在稳步发展;今后在相当的时期內,各城市处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公私合营工商业,也还是保險服务的重要对象之一,特別是那些各計盈亏的家庭工厂、家庭商店,对保險的客覌需要更为显著。这都需要我們很好地去进行工作。在偉大的社会主义建設事业中,保險工作者負担的任务同样是光荣的、重要的,在保險事业的崗位上貢献最大的力量,是我們每个保險工作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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