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作者:尼·奥保林斯基
[大]
[中]
[小]
摘要:
第三講 苏联的預算体系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員会1925年1月份召开的常会認为:加盟共和国和省各有关部門的代表必須更广泛地参加預算的制定和批准的工作,預算委員会和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員会的常会必須及时地和全面地討論預算。
1925年5月召开的苏联第3次苏維埃代表大会認为:从1925—1926預算年度起,为了消灭赤字,各个加盟共和国必須經常保持足以供应預算支出的收入来源。代表大会也建議在全联盟和加盟共和国之間重新划分各个企业和各种財产,以便增加加盟共和国的預算收入。
在这里,不需要再詳細說明其他为改善預算体系和提高国家預算在社会主义建設中的作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完全反映在1927年5月批准的关于苏联和加盟共和国預算条例中(以前,在1926年4月份也曾批准了“地方預算条例”,以代替1924年的暫行条例)。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1929年批准了关于地方苏維埃財产法的各个基本条例。根据这些条例的規定,凡是按照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法律不列为联盟和加盟共和国財产的一切国家財产,都屬于地方性的財产,归地方所有。这些財产在各級地方苏維埃之間,則按照加盟共和国的法律的規定来进行分配。
在同年之內,根据苏联最...
第三講 苏联的預算体系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員会1925年1月份召开的常会認为:加盟共和国和省各有关部門的代表必須更广泛地参加預算的制定和批准的工作,預算委員会和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員会的常会必須及时地和全面地討論預算。
1925年5月召开的苏联第3次苏維埃代表大会認为:从1925—1926預算年度起,为了消灭赤字,各个加盟共和国必須經常保持足以供应預算支出的收入来源。代表大会也建議在全联盟和加盟共和国之間重新划分各个企业和各种財产,以便增加加盟共和国的預算收入。
在这里,不需要再詳細說明其他为改善預算体系和提高国家預算在社会主义建設中的作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完全反映在1927年5月批准的关于苏联和加盟共和国預算条例中(以前,在1926年4月份也曾批准了“地方預算条例”,以代替1924年的暫行条例)。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1929年批准了关于地方苏維埃財产法的各个基本条例。根据这些条例的規定,凡是按照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法律不列为联盟和加盟共和国財产的一切国家財产,都屬于地方性的財产,归地方所有。这些財产在各級地方苏維埃之間,則按照加盟共和国的法律的規定来进行分配。
在同年之內,根据苏联最高权力机关的决議,实行了苏联統一国家預算出納条例。根据这个条例的規定,国家預算的出納业务,由苏联国家銀行的各个分支机構負責执行,取消了执行預算的国庫制度。
所有上述的四种条例,基本上到現在还都实行。这些条例都是根据苏联1924年苏維埃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个苏联宪法所制定的。
在1936年12月第8次全体苏維埃非常代表大会上通过了苏联的新宪法。新宪法的通过,是由于在1924年通过了第一个苏联宪法以后,12年来在苏联的生活中发生了根本变化的緣故。苏联的新宪法是把社会主义国民經济在所有各个方面的胜利用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
在宪法中决定了苏联的社会机構和国家机構。我們研究一下宪法中所規定的若干基本原則。
正如在宪法中指出的,劳动者代表苏維埃,是苏联的政治基础;而社会主义經济体系以及生产工具和生产資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則是苏联的經济基础。
宪法規定:苏联的經济文化建設受国家所定国民經济計划之决定及指导,以期增进社会財富,一貫提高劳动者的物質及文化生活水平,巩固苏联的独立幷加强其国防能力。
統一的政治及經济基础,統一的經济文化建設的目标和任务,决定苏联各級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在发展国民經济的国家計划活动上的目标、任务和利益的統一;这也就确定了苏維埃社会主义国家的預算体系的完全統一。
宪法明确地規定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的职能、經济权限及預算权限。
比方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負責:确定苏联国民經济計划;批准統一的苏联国家預算和决算,規定列入全联盟、共和国及地方預算的收入和稅款;管理銀行、全联盟級的工业农业机关及企业和貿易企业;根据国家專营原則办理对外貿易;管理运输业及邮电业;領导貨币及信用体系;組織国家保險;确定敎育及保健方面的基本原則;組織統一的国民經济計算体系;組織国防和領导苏联一切武裝力量;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实現具有全国意义的其他职能。
参加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各个共和國,独立地行使国家权力;每个加盟共和国完全根据苏联宪法幷且考虑本共和国的特点来制定其自己的宪法。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仅受苏联宪法第14条所定范圍之限制。
根据宪法的規定,各級地方即各边区、省、自治省、州、区、村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按一定程序选举的劳动者代表苏維埃。
地方劳动者代表苏維埃負責領导所屬管理机关的活动,保証維持国家秩序,遵行法律,保护公民权利,領导地方經济文化建設,規定地方預算。
由此可見,宪法以立法程序規定各級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具有在社会主义建設过程中以最妥善的方式形成起来的职权、經济权限和預算权限。
現在来考察一下关于預算制度和預算权的三个基本問題:划分全联盟預算、加盟共和国的共和国預算和地方預算的收支問題;全联盟預算和地方預算的相互关系問題;地方的財政主动性的問題。其他各項問題將在关于預算編制和执行問題的各講中再来論述。
預算收支的划分,具有很大的財政經济意义,因为它規定了直接的經济活动的范圍(領域)和財政資源的来源(这是上述活动的基础)。
全联盟預算的收入部分包括:
1.隶屬于联盟、共和国和地方的社会主义經济組織及企业交納的周轉稅(减去共和国和地方預算的提成部分)。
2.隶屬于联盟的国营企业和国营信用机关的利潤提成。
3.由联盟合作社組織和社会团体的最高机关交納的所得稅。
4.居民所得稅、集体农庄所得稅、农业稅、居民認購公債的繳款(减去共和国和地方預算的提成部分)。
5.国家社会保險的資金。
6.由联盟預算撥付經費的高等学校的学費收入。
7.关稅收入、領事館手續費、鑄币收入。
8.联盟直屬机关的不需用財产的变卖收入。
9.联盟直屬机关的特种資金預算中收支相抵的余額,以及依据苏联法律規定收取的其他收入。
加盟共和国預算的收入部分包括:
1.隶屬于联盟、共和国及地方的企业的周轉稅提成。
2.隶屬于共和国的国营企业的利潤提成。
3.由共和国合作社組織和社会团体最高机关交納的所得稅。
4.居民所得税、集体农庄所得稅、农业稅、居民認購的国家公債的繳款的提成(减去下級預算的提成部分)。
5.由共和国預算撥付經費的高等学校及其他学校的学費收入。
6.共和国直屬机关的不需用財产的变卖收入。
7.共和国直屬机关的特种資金預算的收支相抵余額。依据苏联法律規定收取的各种其他收入。
必須指出:周轉稅、居民所得稅、国家公債交款以及其他全国性收入的提成,是由苏联最高苏維埃在批准苏联国家預算时根据完全平衡加盟共和国国家預算所必需的款数来規定的。
現在来考察一下联盟預算和加盟共和国預算的支出結構。在联盟預算中,規定如下支出:
1.直接归苏联各部和联盟級机关管理的国民經济各部門、企业和經济組織的撥款。
2.直接归苏联各部和联盟級机关管理的社会文化部門以及对于敎育、科学、艺术、保健、体育、社会保証等事业的撥款。
3.国家社会保險的支出(临时丧失劳动力、孕育津貼,疗养院和休养所的支出,少年先鋒营的支出等)。
4.苏联国防支出。
5.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經費。
6.苏联国家管理机关的經費。
7.苏联最高法院和檢察署及共和国和地方檢察机关的經費。
8.国家公債的利息和奬金,国家公債的还本和推銷費用。
9.建立苏联部長会議后备基金的支出。
10.根据苏联法律的規定列入联盟預算的其他支出。
加盟共和国的共和国預算支出構成是怎样的呢?这些預算中包括下列支出:
1.直接归加盟共和国各部管理的国民經济各部門、企业及經济組織的撥款。
2.直接归加盟共和国各部以及加盟共和国部長会議各管理局和委員会管理的社会文化部門及敎育、科学、艺术、保健、体育和社会保証等事业的撥款。
3.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經費。
4加盟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的經費。
5.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和它下一級司法机关及公証所的經費。
6.加盟共和国財政部和它的一切下級財政机关的經費。
7.建立加盟共和国部長会議后备基金的支出。
8.根据苏联法律的規定列入加盟共和国的共和国預算的其他支出(这些支出不得超过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管理机关决議中規定的数額)。
这就是联盟預算及加盟共和国的共和国預算的收支構成。
各級地方預算都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这些来源可分为下列各类:
地方的非稅收入
1.地方苏維埃所屬工业、农业、林业、公用事业、貿易和其他企业以及各种財产的利潤提成、租金、总收入和其他收入。
2.无主和无人繼承的財产、某些地方国营企业被撤銷后的財产、地方預算所屬各机关不需要的和不适用的財产的变价收入。
3.地方預算所屬各学校的学費收入。
4.地方預算所屬各机关特种資金預算中收入超过支出的部分。
5.为市場上所提供的各种劳务的收入。
地方稅
所有各种地方稅——建筑物稅、地租和其他。
全部和直接划归地方預算的国家捐稅
1.地方合作組織和社会团体所屬企业交納的所得税。
2.非商品业务稅。
3.国家規費。
4.漁业稅。
5.文娛稅。
国家收入和稅收的提成
1.按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維埃逐年規定(在以下各級地方預算方面,則分別由其上級劳动者代表苏維埃規定,例如,在隶屬于省的区和市方面,則由省劳动者代表苏維埃規定)的比例,从联盟、加盟共和国和地方企业的周轉稅中提出的提成。
2.从集体农庄所得稅、农业稅、居民交納的公債款項中按規定的比例(这种比例是按以上所講周轉稅提成的同样方式規定的)提出的数額。
从以上列举的地方預算收入項目中可以看到,地方預算的收入部分包括:第一,地方所屬企业、組織和机关所有規定的收入和交款以及地方苏維埃所管轄的各种財产(土地、矿山、森林、水地)的收入;第二,地方稅;第三,全部撥归地方預算收入的国家捐稅;第四,按規定的比例从該地区收到的周轉稅和其他全国性的收入和稅款中所提出的提成。
至于地方預算的支出,可以分为下列几个主要的类別:
1.国民經济撥款——地方所屬各个經济部門的企业、經济組織和机关的撥款。
2.直接隶屬于地方苏維埃及其各局处的敎育、保健和社会保証机关的撥款以及这几方面的有关事业的撥款。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經費。
(本講未完)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