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中德双边贷款合作,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在德国举办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培训班。期间,培训团组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简称KfW)机构特点等专题与KfW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讨,德方相关成功经验为我国进一步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KfW机构和业务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成立与现状。KfW成立于1948年,是为了管理马歇尔计划援助资金,根据当时西德一项特别法案——《KfW银行法》而创建的。KfW在德文里的意思是“重建银行”,成立之初的使命是为战后的德国重建提供资金支持。作为一家国有独资的政策性银行,KfW代表德国政府承担促进德国、欧洲乃至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工作。截至2015年底,总资产超过5000亿欧元,在全球设有80多个代表处,员工5800多人,资本市场长期信用评级是AAA。
2.公司治理结构。《KfW银行法》规定了KfW的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两层管理结构模式:执行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决策、政策执行和内部稽核监督控制;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和KfW的政策执行情况,由联邦部委部长、联邦议会指定人员、银行代表、工农商贸领域的代表共37人担任委员,联邦财政部长、经济与能源部长轮流担任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二)主要业务
1.德国和欧洲促进业务。主要促进德国和欧洲中小企业、创业者、新建企业、住房业、环境和气候保护、教育、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的发展。KfW将所有贷款产品发布在官网上,客户不直接向KfW申请贷款,而是向自己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KfW贷款,商业银行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并评估风险后将申请提交KfW,贷款将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客户。2015年业务总量为500亿欧元。
2.国际出口信贷业务。由IPEX银行(KfW全资子公司)独立运营。IPEX银行拥有单独的评级(目前是AA/Aa3,低于KfW评级),不享受政府担保。其业务主要面向德国和欧洲境内开展国际业务的中大型企业。主要包括:出口信贷项目、德国和欧洲基础设施及相关交通项目、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项目、稀有资源供应保障项目以及德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2015年业务总量为202亿欧元。
3.国际私营领域投资业务。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DEG)(KfW控股)负责在发展中和新兴国家促进私营经济发展。DEG是欧洲发展金融机构成员之一,并占据领先地位。业务主要有:投资金融行业,帮助稳定金融体系,改善包容性;投资中小民营企业,帮助其建立更有效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项目提供融资;为农业项目提供融资以改善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德国企业境外的投资业务提供咨询服务。2015年业务总量为11亿欧元。
4.对外发展援助。KfW内设开发银行,负责对外援助事务。在对外援助方式方面,分为资金合作与技术合作,资金合作主要是提供资金支持,要求以设备采购及与之配套的技术支持;技术合作主要是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对外援助资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赠款,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准备,以及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资金全部来源于政府预算。二是发展混合贷款,主要是援助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和KfW市场融资。三是促进贷款(属于官方发展援助,ODA),主要为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医疗和教育等项目提供资助,资金全部来源于KfW市场融资。2015年发展援助总量为67亿欧元。
(三)KfW机构和业务特点
1.享受政策扶持。德国政府对KfW的市场融资提供全额担保,KfW获较高信用评级、融资成本较低;KfW政策性业务免缴所得税、盈利不上缴。
2.承担政策性任务。KfW国内促进业务和对外发展援助业务均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在德国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和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是德国政府官方发展贷款援助机构。
3.保持业务“竞争中性”。在国内促进业务方面,KfW所提供的促进贷款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客户,所有商业银行均有资格转贷,KfW不与商业银行直接竞争;在机构设置方面,KfW将商业性质较强的出口信贷业务和国际私营领域投资业务剥离成立单独的子公司,有单独的信用评级和融资渠道,不享受低成本融资扶持,避免政策优惠资金干扰市场运行。
KfW运作模式的有益借鉴
1.良好内外部监管环境确保规范经营。《KfW银行法》确立的特殊法律地位,保障了KfW能够独立运作而不受政府干预,对日常运营进行自主决策,及时应对市场变化;由政府部门领导人主导的监事会对KfW的业务进行监督,使其符合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意图;监事会吸纳商业银行代表,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坚持政策性定位、合理界定政策性业务和商业化业务边界。
2.分离商业化业务优化组织架构。KfW保留了通过较长时间建立起来并已具备一定竞争优势的出口信贷和项目融资业务,但考虑到其已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将其独立出来纳入到新建的全资子公司IPEX银行中:一方面,商业化业务作为独立实体运作,不再享受国家优惠待遇,从而避免KfW利用国家优惠政策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分离商业化业务使KfW资产负债管理更为清晰,权责管理更加明确,从组织架构上保障“商业化业务自负盈亏、政策性业务保本经营”。
3.“批发”政策优惠资金避免干扰商业银行业务。根据KfW的经验,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必须顺应市场环境与条件,不参与商业银行竞争,但是可以作为其经营活动的补充。KfW开发政策性信贷项目,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住房改造等,KfW将政策优惠资金“批发”贷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搭配自有资金转贷给借款人,所有商业银行均有资格转贷。KfW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避免了政策性优惠资金与商业银行产生直接竞争,同时也带动商业银行资金投入政策性项目。
4.风险分担确保稳健经营。一是政府分担融资风险。德国政府对KfW的融资提供担保,使其得到较高级别的评级,并能够以优惠的条件再融资,融资规模大、成本低。这些优势使KfW可以提供相对优惠的信贷项目。二是商业银行承担项目风险。KfW负责开发政策性金融产品并提供优惠资金,不负责信贷项目风险评估和执行,项目风险全部由商业银行承担。
责任编辑 黄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