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87号令”)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同时废止。87号令较18号令,进一步明晰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划分,在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环节,重构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主体责任,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评标委员会的决策能力,增加了政府采购透明度,通过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采购人的权利有所扩大
(一)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是财政系统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的一部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约束机制,对加强财政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财政部门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具有积极作用。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要求采购人充分进行市场调查、科学配置、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这就意味着采购人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政策,还要在招标采购前对市场行情进行调研论证,熟悉行业发展状况,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性能、市场价格等方面情况。通过对供应商和市场情况的调查了解发现更多有潜力、有能力的供应商,尽可能地从多方面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三)准确设定采购价格。要求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87号令把“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条红线,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策规定,体现了从源头上遏制政府采购活动中超标准采购、豪华采购等现象,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节约财政资金的理念。
(四)扩大了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权限。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采购人可以采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等三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形成书面记录,并随采购文件存档。
(五)提高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体现了采购人的责权对等,对于完善采购制度,保障采购目标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87号令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开标可以由采购人主持,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可以由采购人当面拆封,并由采购人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招标文件中规定宣布的内容”,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是87号令较18号令不同的地方,明确规定资格审查的两个要素:一是资格审查时间是在开标结束后,二是资格审查主体改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而18号令的规定是由评审专家在评标初审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方面进行审查。
(六)扩大了采购人自行招标的权限。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87号令放宽了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不再要求采购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员也不必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即可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七)放宽了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87号令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而18号令的规定是采购人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八)明确了采购人对合同的履约验收责任。87号令强调签订合同时,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采购人在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时,可以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采购人的责任更加明晰
(一)87号令第六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这不仅降低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还从根本上遏制了采购人滥用职权和滋生腐败的现象,有助于为政府采购活动营造健康有序的采购环境。
(二)是否具有投标资格是供应商能否参与招标的基本条件,直接影响到供应商能否中标。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不仅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补充和完善,更体现了87号令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赋予了广大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编制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87号令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该严格根据市场调查结果、资产配置情况确立的采购需求来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明确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表明在采购人权利义务配置方面做了充分的协调与平衡,较好地体现了采购人的权责对等原则。
(四)87号令第七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这些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较好地反映了“放管服”改革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制度体现。
(五)87号令还对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