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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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
1月26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习近平指出,制定好方案是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工作重点,关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开局、关系到“十三五”的开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坚决行动,抓紧抓好抓实,切实取得实效。
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贫困老区倾斜。增加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扩大支持范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贫困老区倾斜。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老区扶贫开发力度,力争实现对贫困老区全覆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对老区的投入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中...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
1月26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习近平指出,制定好方案是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工作重点,关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开局、关系到“十三五”的开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坚决行动,抓紧抓好抓实,切实取得实效。
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贫困老区倾斜。增加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扩大支持范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贫困老区倾斜。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老区扶贫开发力度,力争实现对贫困老区全覆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对老区的投入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老区开发建设的金融支持。继续提高“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研究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保障好老无所养和伤病残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研究逐步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等。
持续为企业减负
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救助供养对象、程序、内容和标准等,强调政府要对特困人员给予托底保障,包括提供粮油、服装、被褥等基本生活条件,对其中住房困难的给予住房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分类给予日常照料,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给予资助等。会议要求,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实施精准帮扶。鼓励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会议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等资金构成,用于补充和调剂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等社保支出,并明确了基金投资运营和监督、风险管理等制度,强化了审计、公开等监管措施。
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地方债发行规模,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组织债券发行;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债公开发行工作;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进一步加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改善地方债流动性,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切实做好债券资金管理和还本付息工作等。
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
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同时,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项目退出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财政部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财政部将全面清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
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1—10月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财政部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规范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财政部印发《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运用政府投资基金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应当针对宏观经济及产业发展的特定问题,加强政策顶层设计、明确基金定位、合理控制规模,规范有序推进;规范设立运作支持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依法依规推进,促进政策目标实现;切实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等,切实履行对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人职责,促进支持产业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权益;积极营造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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