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弥补供给不足。青海省牢牢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14年5月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购买范围涉及14个公共服务领域和115项具体服务项目,并在养老、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经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先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青海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长期以来,城乡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提供,各级财政困难,投入有限,难以满足城乡公共服务需求。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弥补政府供给不足的有效途径。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通过“瘦身”提高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推行...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弥补供给不足。青海省牢牢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14年5月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购买范围涉及14个公共服务领域和115项具体服务项目,并在养老、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经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先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青海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长期以来,城乡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提供,各级财政困难,投入有限,难以满足城乡公共服务需求。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弥补政府供给不足的有效途径。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通过“瘦身”提高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也可以“倒逼”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由“养人”向“办事”转变。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仅仅是政府供给方式上的改革,将会涉及多个层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加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群众的需求层次也不同,绝对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一哄而上。青海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始终遵循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筛选购买项目上,不仅考虑公众的合理需求,更重要的是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做到当前可承受、未来可持续。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先行先试。结合转变政府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通盘考虑,精心设计,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多元化、多样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和路径,大胆试点,把社会力量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在有条件的地区先搞试点,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向全省推广。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必须解决好五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好“买什么”的问题。购买的项目既要符合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又必须是财力可承受。既要防止政府“大包大揽”,又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推向市场。二是解决好“谁来买”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均可以作为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三是解决好“向谁买”的问题。凡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均可作为承接主体。四是解决好“怎么买”的问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即编制年度购买计划、向社会公开公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等。对尚未或不能形成竞争的,允许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确保购买环节的顺畅高效。可以根据各类公共服务不同特点,灵活采用不同的购买方式,如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五是解决好“买得值”的问题。根据购买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强化项目日常监管,督导承接主体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建立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购买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加大服务对象满意度的考核分值,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