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大决策,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使天然林保护工程得以顺利启动。
199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11.32亿元,主要用于森林管护、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养老统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地方财政落实配套资金3.2亿元。另外,中央财政还从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31.2亿元,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对因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减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地方1.8亿元。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底,天然林保护工程共完成营造生态公益林302万公顷(其中封山育林260万公顷,人工造林26万顷,人工促进天然更新16万公顷),森林抚育100万公顷,调减木材产量318万立方米,完成基本建设中央债券投资9.5亿元,地方债券投资7.6亿元,分流安置富余职工10.6万人。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制定颁发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事业性经费,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森工企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补助费、森工企业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大决策,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使天然林保护工程得以顺利启动。
199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11.32亿元,主要用于森林管护、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养老统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地方财政落实配套资金3.2亿元。另外,中央财政还从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31.2亿元,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对因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减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地方1.8亿元。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底,天然林保护工程共完成营造生态公益林302万公顷(其中封山育林260万公顷,人工造林26万顷,人工促进天然更新16万公顷),森林抚育100万公顷,调减木材产量318万立方米,完成基本建设中央债券投资9.5亿元,地方债券投资7.6亿元,分流安置富余职工10.6万人。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制定颁发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事业性经费,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森工企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补助费、森工企业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和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并严格界定了上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中央财政主要安排中央直属企业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经费支出,适当补助地方经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安排地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核定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必须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当事人、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指标,等等。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管理程序、管理内容、监督与检查、惩罚等都提出了规范性的约束条款。 (宋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