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经济萎缩时期,各国政府往往要采取减税手段刺激需求。最近韩国和日本相继宣布的减税计划,正是基于这样的惯例。在我国,已经出现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减税来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的呼声。然而,瞻前顾后,我们却不能也无法选择减税。
这是因为,实行减税的必要条件,一是税收拥有较大的作用空间,或起码有可调节的余地。二是不致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产生较大冲击,或起码不会危及宏观经济的稳定。这两个条件,我国目前都不具备。1997年,我国各项税收之和占GDP的比重为10.7%。这样的宏观税负水平,同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35%—40%、中等发达国家的25%—35%以及发展中国家的20%左右比起来,显然是偏低的,甚至相当低了。在税收的调节余地十分狭小的情况下,税率上的任何削减(哪怕是轻微的削减),都将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使本来就已相当困难的政府财政雪上加霜。若再考虑到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本身即需要加大财政上的投入,大量下岗、待业人员的存在以及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财政给予相应支持,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分流安置亦需财政拿出配套资金,等等,可以说,目前税收规模的大小或增减,所牵涉的已经不仅仅是或主要不是政府财政收支范围内的事情,而是直接关系到宏观经济稳定与否,甚或整个经济社会能否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不仅不能减税,而且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保持一定的税收总量和增长速度。这样做,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并不矛盾,相反,它还是拓宽税收的作用空间,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摘自1999年1月18日《人民日报》作者:高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