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以来,我国对财税体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改革,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税体制。但是,新体制在某些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无论是税制本身还是收入分配体制方面,都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一、合理设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定,既要重视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地评估目前企业的实际税收承受能力,又要全面测算税率调整给企业生产发展带来的影响,同时还应与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相衔接。从国际现行税制情况看,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大多在30%左右。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实行30%的比例税率,配套以税收优惠的减少和税前扣除的控制,虽然名义税率略有下降,但企业的实际税负会略有上升,这样,既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又便于被企业接受,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的税收优惠既多又滥,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进一步严格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尽量少出台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也要体现产业政策意图,并且要严格限定优惠对象,防止其他市场主体“搭便车”。具体设想:第一,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现行所得税制对一些特...
1994年以来,我国对财税体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改革,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税体制。但是,新体制在某些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无论是税制本身还是收入分配体制方面,都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一、合理设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定,既要重视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地评估目前企业的实际税收承受能力,又要全面测算税率调整给企业生产发展带来的影响,同时还应与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相衔接。从国际现行税制情况看,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大多在30%左右。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实行30%的比例税率,配套以税收优惠的减少和税前扣除的控制,虽然名义税率略有下降,但企业的实际税负会略有上升,这样,既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又便于被企业接受,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的税收优惠既多又滥,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进一步严格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尽量少出台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也要体现产业政策意图,并且要严格限定优惠对象,防止其他市场主体“搭便车”。具体设想:第一,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现行所得税制对一些特殊地区(如经济特区)规定的区域性税收优惠,虽然有利于这些地区的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牺牲其他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利益和财政利益为代价的。在新形势下,发达地区需要继续发展,而欠发达地区更需要加快发展,但不管是什么地区,发展的条件应该是公平的。因此,应对现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除确需保留的特殊优惠政策外,其他区域性优惠政策应全部取消,逐渐统一全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在客观上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第二,税收优惠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体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当前可适度向高科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适当保留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系统企业等少数特殊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事业加快发展。同时,要注意避免单独对个别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以防再出现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现象,尽量使相同产业性质的企业具有统一公平的政策环境。总之,税收优惠应坚持一要突出重点,二要优惠适度的原则,以一定时期的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引导投资导向,改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国民经济整体布局,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
三、制定详细、具体、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
现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多而分散,政策规定上漏洞较多,企业钻政策空子逃避税收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侵蚀了所得税税基,使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相差甚远。特别是自“两则”出台以来,扩大了企业在成本核算、费用列支等财务处理上的自主权,使得所得税税基进一步缩小,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尽管现行税法中作出了“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的规定,但由于存在税收政策、财务制度多头管理的问题,国家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制度之外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在税前扣除处理上时常出现政策冲突、文件矛盾的情况。要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在税法之外,制定一个独立于企业财务制度之外的详细、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这样,既有利于严格控制税基,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税基的完整性,又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企业在财务处理上的自主权,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此外,随着分税制的实施,国家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应合理分权,部分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可以适当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来确定。
四、打破企业隶属关系,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体制
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仍继续沿用了原来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这在过去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投资渠道单一,企业所得税的划分比较容易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组织形式日趋多样化,投资主体也逐渐由单一走向多元,再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会阻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影响企业改革的进程。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各地政府必然考虑各自的既得利益,对企业间的兼并、联合、收购、控股等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影响生产要素的跨地区、跨行业流动。二是会导致不同级次之间企业所得税税款混库现象的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主体日趋多样化,企业通过市场进行资产运营、重组的力度越来越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也越来越难以确定,如果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难免会使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入库环节造成混乱,出现混库现象。三是同一税种,多家征管,工作上交叉重叠,税收成本增加。同时,由于两家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认定和掌握上不一致,难以达到公平合理。四是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导致地方直接或间接开减税、免税的口子。虽然地方企业所得税归地方财政,但地方政府却无权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运行,特别是地方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特色的调控政策时,往往力不从心,一些地方政府只好间接地通过财政返还、先征后退等方式变相减税、免税,这不仅降低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而且使税收减免更不规范。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原则,企业所得税分配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二是有利于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入;三是保证中央、地方的既得利益,合理划分收入;四是有利于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五是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将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至于其收入的划分比例,可以以1994—1996年所得税收入为依据,对中央企业所得税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各自所占比重进行加权平均,测算并确定出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企业所得税改为共享税后,为减轻企业负担,每户企业的所得税由一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可考虑中央企业以及中央与地方合办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统一负责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统一负责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