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财政不仅承担本级行政事业经费的供给,而且还承担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切开支。由于区域经济差异等原因,地方财力与地方财政的职能很不匹配。地方(尤其是内陆地区)财政非常困难,很多县、乡级财政几乎难以为继。为此,振兴地方财政是摆在各级地方政府及广大财政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现实而艰巨的任务。
一、努力发展地方经济
财政问题的核心是经济问题。发展经济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按照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利益导向,着力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一要积极调整所有制结构,大胆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搞活国有经济,使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济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出来。同时,放宽政策,支持、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二要继续调整产业结构,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效农业。这是因为营业税是地方税中的骨干税种,约占地税总额的30%,而营业税的80%来自第三产业。同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应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既富民又富县的高效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三要下决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经济效益型增长。分税制从制度上切断了地方政府追求数量型经济增长与地方财政发展的联系,经济与财政的统一点在于实现经济的效益型增长(地方所得税全留地方财政)。因此,发展地方经济,政府各部门应积极转变职能,着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交通、通讯、水电等公共产品,同时利用行政手段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解除企业不应承担的集资、摊派项目,加强政府服务企业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
首先,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保证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最低财力需求,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生财、聚财、用财积极性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财政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不久,近两三年内很难有大的调整,深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是在新体制的框架内作必要的完善。具体讲,在收入分配方面,对上解地区,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精神,取消体制上解额的递增比例;在税收返还方面,应保证中央返还给地方的“两税”增量,地方各级财政不得截留或重新分配,属哪一级增量完全留哪一级使用;在转移支付方面,应尽快建立“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计算模型,保证各级地方政府的“标准支出”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其次,进一步理顺、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建立乡(镇)财政金库,把乡(镇)财政建设成为完全的一级财政,充分调动乡(镇)一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分解县级财政困难。第三,积极探索健全地方税体系,开辟新的增收渠道。目前的地方税体系,从课税对象和税种设置角度看,似乎比较齐全,其实许多税种均存在税基不稳固,课税面窄等问题。诸多税种中,除营业税还有些“主体”之相外,其他都与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税种相距甚远。这些问题不解决,地方税很难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当前,各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非国有经济迅猛发展,财产税应该成为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或税类之一。
三、强化税收征管,杜绝税收流失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稽查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流失大为减少。但是,偷、逃税问题在一些地区仍很严重。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加快对现行征管体制改革,实行纳税人的申报、税务代理等纳税制度,建立强有力的税收稽查体系,运用计算机管理手段控制税收征管的各项指标,保证税收足额及时入库。二是要建立健全国税、地税各司其职、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配合密切的征管运行机制,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问题。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护税意识,打击各种偷、漏、骗和抗税行为,维护征管秩序。四是发挥财会管理和监督作用,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认真解决一些企业帐务混乱,无帐可查,收入体外循环等问题。
四、规范财政供给范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使财政支出的内容和结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使的职能相适应,把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交给市场,从根本上克服财政支出的“缺位”和“越位”现象。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界定财政供给范围的具体作法和有益经验,应把财政资金供应范围限定在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领域和事务方面。在坚持支出的增长要低于收入的增长幅度的同时,通过缩减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合理调整支出结构,集中更多的资金加大对公益性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农业、科技、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要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通过精简机构,压缩人员,严格控制支出的过快增长。要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办事业,逐步缩小财政补贴范围,改变补贴方式,不断减轻财政负担。要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五、坚持依法理财,严格财政管理
振兴财政,必须比较彻底地解决财政职能弱化和被肢解的问题,树立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权威,实现国家财政职能的完整与统一。首先,财政部门要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权,树立敢于碰硬的意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其次,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工作,部门、单位、企业的财务活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再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要彻底将政府各部门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的渠道,确立财政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性资金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缓解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矛盾,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